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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學校道德領導;關系;人情;面子
中圖分類號:G4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6124(2012)05-0033-05
儒家文化思想是我國古代文化的精髓。隨著中國社會從封建社會過渡到當代社會主義,儒家思想的諸多方面在我國的影響中日漸式微,但在領導與管理以及人際關系處理方面,仍然起著支配性的地位。儒家思想首先是一種制約人類關系的倫理,在儒家看來,正確的行為在本質上是指如何處理與他人的關系。“在關系本位的社會系統(tǒng)中,重點不在任何一方,而在關系,彼此交換,其重點放在關系上?!?[1 ]當今我國的教育領導從來就沒有擺脫儒家關系主義的支配,如何正確地開展工作并兼顧“關系”,或者以“關系”為紐帶,相對公平地處理有關事務,這是一個涉及領導倫理的問題。
一、儒家關系主義的內(nèi)涵
儒家思想,也稱為儒教或儒學,是以“仁為核心”和以“人為貴”的思想體系。最初指的是冠婚喪祭時的司儀,在孔子之前,儒家文化可以上溯到殷周之前的華夏民族形成過程中的各少數(shù)民族文化,到了殷周時期這種民族文化已經(jīng)逐步形成。周文化經(jīng)過孔子的整理,才得以條理化、系統(tǒng)化,成為早期儒家文化。中國儒家的發(fā)展,分為先秦原始儒學、兩漢儒學、宋明理學、近現(xiàn)代儒學4個階段。儒家學說是中國古代的主流意識流派,自漢以來絕大多數(shù)歷史時期作為中國的官方思想,至今也是一般華人的主流思想基礎。儒家學派對中國,東亞、東南亞乃至全世界都產(chǎn)生過深遠的影響。大清帝國是奉儒學為官學的最后一個封建王朝,被民國取代以后,儒家思想受到了外來新文化最大的沖擊。不過在儒家思想歷經(jīng)多種沖擊乃至官方政權試圖徹底鏟除之后,它依然是中國社會一般民眾的核心價值觀,并在世界上作為中國文化的代表和民族傳統(tǒng)的標記。儒家文化的價值取向可歸納為:“以土地為基礎的人生本位,以家庭為基礎的群體本位,以倫理為基礎的道德本位?!?[2 ]
儒家關系主義。儒家社會是一個“關系導向型”社會?!霸谶@種社會里,每個人都是依賴于社會的個體,只有明確個體在群體中的地位,才能完成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并遵守相應的社會道德。儒家思想可以說是社會溝通的創(chuàng)始人和關系構造的建筑師?!?[3 ]那么“關系”起源于什么?通常認為,中國人的關系起源于“倫”,也就是封建時代的“倫?!弊鸨啊㈤L幼的關系 [4 ]。梁漱溟把中國人凡事以關系為依歸的文化特質叫做“關系本位” [5 ],楊國樞、金耀基、文崇一、何友暉等人稱之為 “關系取向”,如楊國樞認為,關系取向是中國人在人際網(wǎng)絡中的一種主要運作方式?!瓣P系”的研究成果較有代表性的人物有、翟學偉、黃光國等。其中的差序格局比較形象地把中國人的關系模式做了描繪,在他看來,傳統(tǒng)中國社會有著“以血緣、地緣為生活中心的社會人際關系結構” [6 ]。中國人在處理人際關系時存在由近及遠的親疏格局,“每個人都是受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的就發(fā)生聯(lián)系。每個人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所動用的圈子不一定是相同的” [6 ]。這種關系就“像水的波紋一樣,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 [6 ]。翟學偉認為:“中國人在情理社會中,通過人情和面子的運作,放棄的是規(guī)則、理性和制度,得到的卻是不可估量的社會資源、非制度性的社會支持和庇護及以勢壓人的日常權威?!?[7 ]黃光國“儒家關系主義”模式認為:“中國人際關系依據(jù)工具性和情感性成分所占比重不同,可分為工具性關系、混合性關系和情感性關系。工具性關系采取的是付出與收獲等值的公平法則,混合性關系遵守施恩與期望回報的人情法則,情感性關系信奉需要與提供幫助的需求法則?!?[8 ]不過黃光國認為,在中國人的人際關系模式中,很難找到純粹單一的關系類型,三種關系類型中混雜了一些其他因素,如在工具性關系中也或多或少存在情感因素在里面。
從上述對儒家關系主義的研究來看,儒家關系主義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nèi)容:(1)在理念方面,“關系”決定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方式,決定了人的存在價值;(2)在認知方面,中國人對關系的認知敏感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有關的關系認知的策略;(3)在行為方式上,中國人按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親近疏遠進行操作,且關系是和人情、面子緊密聯(lián)系的。在中國,關系是一個人或團體在社會中賴以存在的紐帶,人們對人際關系的重視,希冀通過關系的經(jīng)營,獲取相應的社會資源。我國傳統(tǒng)社會深受儒家關系主義的影響。隨著中國的對外開放,中國社會逐漸加快了向現(xiàn)代社會轉型的步伐,由此帶來的社會組織方式、資源占有及分配方式的變遷,使得人們的人際關系也發(fā)生相應的變遷。如人際關系走向開放、平等,社會環(huán)境日益復雜,人際關系也日漸復雜。但儒家關系主義的關系、人情、面子文化依然存在于國人心目中。
二、教育領導無法回避的“關系”、“面子”與“人情”問題
“關系”、“面子”與“人情”是海內(nèi)外華人在應對社會關系中最常碰到的問題,也是華人文化區(qū)別于其他文化的一面鏡子。這3個概念既相互獨立但又互相牽連,尤其關系與人情是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送禮給人家就意味著拉關系,接受了人家的禮物就意味著欠人家的人情,接受人家的禮物還意味著給人面子。
1. 教育領導應對關系問題的倫理分析
傳統(tǒng)中國人的道德觀主要建立在關系之上。三綱五常談的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朋友有義、夫婦有情以及君恩臣忠等等,都是先找到了關系的主體,再定義出相對應的行為法則。仁道的價值觀歷來被儒家視為調節(jié)人際關系的基本準則,它涵容了以“仁”為核心的一切美德,如孝、悌、忠、禮、義、廉、儉、恥、智、勇、敬、篤、宏、毅、中庸等等,仁道既是一種思維方式,更是一種行為準則。作為思維方式,要求人們具備愛人之心;作為行為準則,表現(xiàn)為積極地利人、助人。其最低要求是不應有損害他人之心。當代中國人仍然很重視社會關系,視關系為工作的劑,甚至是開展工作的前提。
中國人通常以不同的交易法則和“關系”不同的人交往?!瓣P系”一詞在儒家倫理中,強調庶人所應踐行的“仁”應該視個人和他人之間的關系的親疏而有所不同,區(qū)別對待,也就是說,“仁”的本質是等差之愛。的“差序格局”生動地形容了中國人常用不同的標準來對待和自己關系不同的人這一社會事實。對待與自己關系親密程度不同的人,運用不同的對待方式。黃光國根據(jù)的差序格局將華人的人際關系分為3種類型:“最內(nèi)層是自己的家人、密友和朋友等原級團體,中間層是親戚、鄰居、師生、同學、同鄉(xiāng)等熟人,外層是陌生人。對待不同的人群運用不同的方法:對待內(nèi)層運用‘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對待中間層運用人情法則,對待陌生人運用‘童叟無欺’的公平法則。” [8 ]由于中國的人際關系圈子中,每個成員對其他成員都面臨著隨關系親疏不同的倫理困境,如果不處理好關系,人情世故不到位,會招致這些人的指責。
教育領導在關系處理上面臨著兩難之境:
其一,如果采用親疏差序關系模式,遵循儒家關系的私德和團體主義的內(nèi)部倫理,就可能違背了社會公德,甚至會違法亂紀。也就是說,儒家關系主義遵循的一種小圈子內(nèi)部利益?zhèn)惱?,對待自己的家人或密友運用“各盡所能,各取所需”,對待親戚、同學、同鄉(xiāng)運用人情法則,明顯地有悖于社會公正,這種保護圈子內(nèi)部利益的倫理觀與西方國家倡導的普遍主義公正觀是格格不入的。很多教育領導利用人情保護圈內(nèi)利益,無視制度規(guī)章和國家法紀,因為他們認為,如果不這樣做他們會遭受親友、同學的疏遠,甚至被打壓出局。
其二,是變相尋租。也就是身處關系圈內(nèi)的教育領導通過違公德、公共規(guī)則甚至法律為圈內(nèi)成員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教育領導也會根據(jù)親疏差序原理,以及風險與收益的大小等綜合考慮,然后抉擇。維護圈內(nèi)成員的利益,可以得到他們的認可、尊敬、擁戴和保護,還會贏得面子。正如柏拉圖所言:“節(jié)制和正義固然美,但是艱苦。和不正義則愉快,容易,他們說指責不正義為寡廉鮮恥?!?[9 ]
教育領導必須處理關系,在處理人際關系時經(jīng)常會遭遇以下倫理問題:他們在上下級以及同僚的交往中頗費心力,往往以不同的交易法則和自己關系不同的人交往,對上司、下屬、同僚、陌生人等會采取不同的應對方式。如他們對上級資源分配者會采取逢迎的態(tài)度;對與自己關系一般或比較疏遠的普通下屬則表面客氣,在利益分配上卻不予考慮。再比如,在對待擇校生方面,各種與重點中學校長或副校長有關系的人會通過托人情、請客送禮等方式,為子女爭取到擇校的機會,校長或副校長在面對這些關系時有時感到非常頭痛,對于身居要位的政府官位的招呼不敢懈怠,不優(yōu)先考慮他們的子女會危及到自己的生存,顯然,這種應對不同關系的差異性違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則。另外,他們把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放在關系的協(xié)調上,陪上級領導和朋友吃喝,而對份內(nèi)的工作事務花的時間和精力明顯不夠。由于領導是資源的占有者和分配者,總有一些人利用各種渠道和他們接近,成為朋友或者熟人,然后通過請客送禮的方式建立“感情”,如何與這些人打交道,也是一個頭疼的問題。
2. 教育領導面對人情問題的倫理分析
中國的“人情”的涵義比較復雜,是一種私交狀態(tài)下的感情。“中國人的人情既有利益交換的意蘊,也與相互性的‘報’的觀念有更為緊密的關系,由后者的實現(xiàn)才能達成前者的實現(xiàn)?!?[7 ]由于中國處事遵循親疏差序原理,人情在維持人際和諧、處理事務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人情可以是在朋友結婚、生子、過生日或者家人去世等場合所贈送的錢財或禮品,或者是請朋友吃飯,親朋生病時的探望;也指中國社會中在人際交往時或相處時所遵循的社會規(guī)范?!叭饲椤钡囊?guī)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情規(guī)范要求當事人在和關系圈內(nèi)的其他人保持聯(lián)系,其方式可以采用聚會(聚餐)、送禮、問候和相互訪問聯(lián)系的方式,二是當關系圈內(nèi)的某個人身患重病、遇到困難(遭遇危機)時,應該盡可能地體諒并探望、慰問、幫助他,給予他一份 “人情”。
“人情”倫理在中國社會是一把雙刃劍。就其積極影響而言,它能把個人、家庭和社會有機地聯(lián)接起來,給人一個充滿溫暖、和諧和舒適的環(huán)境,在遇到困難和麻煩時也能得到感情和心靈上的慰藉。但是,人情的消極影響也是非常明顯的:人情使公眾的法律意識淡薄,因為人情的“情理”觀念沒有一個權威的標準,只能憑感覺和處事經(jīng)驗,能“私了”的事情盡可能不訴諸法律,人情交換往往變成了各種腐敗的溫床。在人情社會里,一個人的人際關系越豐富、人情越練達,其社會活動能力就越強。于是,很多會走“人情”的家長也會擴展在教育領域的圈子,與教育領導拉關系、送禮。同時,各級校長為了從教育行政部門獲得教育經(jīng)費和教育資源,也會利用工作關系與教育行政領導攀交情。因而,中小學領導面對人情問題,在權力上容易導致腐敗,違背教育公平,甚至違反教育法規(guī)。如何在權力與人情之間做到合理公平,同時兼顧倫理原則和道德規(guī)范,這是一個深深困擾廣大中小學領導的一個問題。
3. 教育領導面對面子問題的倫理分析
面子是中國本土的一個概念。諸多學者如美國傳教士明恩溥(Authur H. Smith)、林語堂、魯迅、胡先縉、金耀基、何友暉、黃光國、翟學偉等都對面子問題做過研究。面子既是一個社會概念,也是一個心理概念。從現(xiàn)有的文獻資料來看,面子都與聲望、地位、行為標準、尊重、身份、權力、社會規(guī)范等概念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多數(shù)學者界定面子都會涉及以上概念。目前,一部分學者從社會學層面界定面子,將它看作是個體所追求的社會認同和尊重,如何友暉所說,面子是“個人由于地位和貢獻而從他人那里獲取到的尊重和順從” [10 ]。還有一部分學者從社會心理層面出發(fā),將它視作是個體內(nèi)在的自我評價。我國學者成中英提出了同時兼顧社會和心理兩個層面的面子定義:“從客觀上看,面子是指被相同社會或社區(qū)中的其他成員認可的社會位置,更多表現(xiàn)為在某特殊場合被特殊人認可的社會地位或價值;從主觀上看,面子體現(xiàn)的是與社會關系及整個社會相關的個體自尊價值和自身的重要性?!?[11 ]在他看來,面子既可以是個人在社會上獲得的尊嚴,也可以是社會認可的公眾形象。另外,大陸學者翟學偉從語義出發(fā),獨具匠心地區(qū)分了“臉”和“面子”,在學術界有一定的影響。
由于面子在中國社會的特殊作用,所以“顧面子便與個人自尊密切相連” [8 ]?!懊孀印背蔀橹袊巳穗H關系中的一個象征符號,在社交場合人與人之間是否給面子或面子給得合適與否 、足不足,往往是人際和諧與否的重要條件。
面子在某些情況下會涉及道德,在另一些情況下可以不怎么涉及道德。根據(jù)已有的研究,中國人的面子中包含多種需求。金耀基將面子分為社會性的面子和道德性的面子,這兩個方面都涉及倫理問題 [12 ]。朱瑞玲認為,面子至少包含兩種社會贊許的價值,一個是個人成就,一個是品德。由此發(fā)展出來的面子概念就有兩種:一種是符合外在社會要求的面子(包括個人擁有的身份地位、政治權力、學術成就等),它是由社會所賦予的面子;另外一種是個人內(nèi)化的道德行為,是來自自我要求的面子,不需要他人評價。據(jù)此,朱瑞玲依據(jù)“社會認可成就與社會控制手段兩個維度(自律/他律)區(qū)分出四種面子,包括:自我合宜、良風善俗、自我期許之成就和社會贊許之成就” [13 ](見圖1)。
我們可以看出:朱瑞玲的面子觀不僅包括了“主觀評價,還涵蓋了社會認同” [13 ]。她的面子觀涉及了道德品質、個人能力、社會成就、社會期待與評價等諸多方面,可以說,面子具有多維性。
教育領導面子方面的倫理問題主要出現(xiàn)在自我期許之成就和社會贊許之成就兩個方面,他們希望在辦學方面出成效,能引領學校發(fā)展。教育領導在面子方面容易出現(xiàn)兩類倫理問題:一是做事如作戲,搞面子工程。如2009年湖北洪湖市螺山鎮(zhèn)的A中學校舍本來就很寬裕,趁布局大調整,投入100多萬元新建學生宿舍樓,顯示校領導的“體面”,但卻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二是重名輕實。很多中小學校長,為了抓升學率,提高學校的名譽,輕視活動課程、校本課程,將活動課程交由班主任隨意處理。三是進行面子交易。有的校長違犯了黨紀國法,本應受到嚴肅懲處,卻搬出老熟人、老領導、老同事、老同學等關系,串通上下左右去求情,說什么“不看僧面看佛面”,要求“變通辦理”或“從輕發(fā)落”,而一些執(zhí)法者礙于“面子”,往往拿原則送人情、作交易,該處理的輕處理或不處理,使執(zhí)法執(zhí)紀嚴重違規(guī)。這樣表面上給了別人“面子”,實質上丟掉了黨性原則。
“面子”中的虛假成分較多,所謂的“搞花架子”、“眼球效應”、“面子工程”就會越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不良作風就會大行其道,虛假的“面子”敗壞了“求真務實”的優(yōu)良作風,異化了正確的辦學理念。
三、基于關系主義的道德領導規(guī)范構建
儒家關系主義背景下,關系支配性具有壓倒性的影響力,儒家對人際關系的規(guī)定具有強制性的特點,當人際關系處于支配地位時,個人自己的意愿、情感和需求對于社會行為的影響就不及此人與其他人的關系對社會的影響大 [14 ]。關系支配性反映了儒家文化中的社會行為模式,與西方的個人主義行為模式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儒家倫理思想強調禮節(jié)、地位的層級性,強調忍耐,注重人情。各級教育領導在面對關系、人情和面子問題時,往往會礙于面子和人情,不能嚴格地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政策,在處理問題時不能做到公平、公開。因而,構建符合儒家關系主義背景下的道德領導規(guī)范,我們的教育領導要盡可能具備以下倫理信念:
1. 樹立平等之愛的關系理念
教育領導在應對關系時,應當一視同仁,盡量公平地與各類人群打交道。
公正主要體現(xiàn)為正義。柏拉圖認為,正義就是給每個人以恰如其份的報答,就是把善給予朋友,把惡給予敵人 [9 ]。柏拉圖的定義被后來歷代思想家所認可,并成為公正的經(jīng)典界說。根據(jù)他的定義,公正就是行為對象應得的行為,是給予人應得而不給人不應得的行為;相應的,不公正就是行為對象不應得的行為,是給人不應得,或不給人應得的行為。教育領導應對關系采用的愛有等差的處理模式,在關系群體中顯得合乎情理,但合情合理不一定公正。例如,校長在招聘畢業(yè)生時,同等條件下,會照顧托人情或打招呼的人,或照顧親友的子女,這樣對于沒有關系的畢業(yè)生來說就意味著不公平。
應對關系困境,需要社會公正。社會公正是社會行為主體的公正,是社會所進行的等利(害)交換行為,然而,社會通常是由能夠代表社會意志的特殊的個人所代表,這種能代表社會意志的特殊的個人,就是社會的統(tǒng)治者、領導者或管理者。因而,社會公正就是社會領導者的管理活動的公正,是管理行為的公正。個人公正,就是被管理(者)的行為公正,是被領導者的行為和領導者的非領導行為的公正。不過,領導與管理行為的公正與社會公正不是同一概念,領導與管理行為的公正,也并非主要的社會公正,因為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社會管理行為,歸根結底是各種社會行為規(guī)范的實現(xiàn),社會行為規(guī)范的公正,就是制度公正 [15 ]。社會基本結構之所以是正義的主要問題,是因為他的影響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終。這種基本結構包含著不同的社會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們有著不同的生活前景,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體制和經(jīng)濟、社會條件決定的 [16 ]。因而,制度的公正,說到底,需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公正。
在道德公正方面,我們的教育領導在對待各種關系時應該一視同仁,而不是針對關系的親疏而采取不同的對策。這樣才能促進教育公正,為社會的法治建設提供榜樣。
2. 公私分明的人情觀
在教育管理領域,利用社會關系網(wǎng)進行尋租,托人情辦事,收受人情賄賂,已經(jīng)成為國內(nèi)教育領域經(jīng)常發(fā)生的事情。其核心不外是人情與權力的關系問題。
我們知道,教育管理領域與其他政治運作具有相似性。由于我國法治不完善,監(jiān)督機制不太健全,權力的運用往往超出其界限。人情一旦與社會關系網(wǎng)結合,就會出現(xiàn)利益關系,教育領導的權力容易被濫用。正因為“權力在中國社會存在著任意性(當然也不能胡來),因此操作權術本身就是合情合理的,進而用人情攀上權貴就可能在其任意的一面獲得權力的轉讓,實現(xiàn)權力的再生產(chǎn)” [7 ]。
因而,為了避免人情在教育領域的蔓延,教育領導要樹立公私分明的交往法則,對于工作之外的事情,或者說,在私人事務上,教育領導可以用人情法則與人交往,以保持人際關系的和諧,如某位老師生病住院,可以親自探望慰問。但工作上的事情,要堅持以“公平法則”來處理,如評選優(yōu)秀教師時,可以頒布評優(yōu)條例,采用公開打分的方式,透明操作。這樣公私分明,既可以避免人情困擾,也可以提升教育領導的威望。
3. 為學校和兒童發(fā)展的面子觀
面子包括道德臉面和社會臉面,前者是個人固有的,由個人是否實踐道德原則所決定,在社會互動的情境中,不能用來作為交易的籌碼;社會臉面則不同,它可增加也可以減少,而且可以轉借,可以交換,成為社會交易的籌碼 [8 ]。教育領導在面子方面的倫理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社會臉面。在社會臉面方面,教育領導惟有擴大學校的影響才能實現(xiàn)自我期許之成就和社會贊許之成就。問題就出在,自我期許之成就和社會贊許之成就有真有虛。正如有人說:在華人社會里,“愛面子”的人所爭的“面子”可能是“虛”的,也可能是“實”的;前者是所謂的“徒有虛名”,后者則可能獲得“實實在在”的評價 [17 ]。因而,中國人的“面子觀”是虛實相間的,其實質是“自尊”和社會地位獲得的途徑、手段以及社會環(huán)境不一樣。在法律環(huán)境相對完善的歐美國家里,人們的自尊更多地依賴公平、公正的制度認同來實現(xiàn)自身的價值和能力,從而獲得“自尊”的滿足。這樣贏得的“面子”是實在的,是“榮”的體現(xiàn)。但如果社會法制環(huán)境不完善,甚至發(fā)生扭曲,那么,人們必然會尋求其他途徑來實現(xiàn)和滿足“自尊”的心理需求。這個途徑主要是以權勢等級、親疏、利益所構成的復雜的人際關系網(wǎng)絡。這時獲取的“面子”是虛假的,其實是“辱”的體現(xiàn) [18 ]。
教育領導應該以學校、教師和兒童的發(fā)展作為社會贊許的成就。學校是培養(yǎng)人的地方,學校辦學的最終目標是學生的身心得到全面發(fā)展,造就學生健全的人格。主要途徑是: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促進教師的專業(yè)發(fā)展、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構建學校組織文化、激發(fā)兒童的學習興趣。搞面子工程并不能最終提升學校的競爭力,也不能提高學生的學業(yè)水平。純粹地抓升學率,會傷害學生的身心,導致很多兒童的心理出現(xiàn)問題。在應試教育還沒有退出歷史舞臺的教育領域,教育領導抓升學率表面上看是為了提升學校的形象,實際上是搞面子工程,是為了獲得社會地位的一種體現(xiàn),獲得了社會地位也就有了面子,實質是變相釣取名譽的一種“面子”觀。這些虛的面子是應該放棄的。面子既是加強道德標準的社會戒律,又是維持個人道德完整的保證,是一種內(nèi)部戒律。我們可以說,是扭曲的“面子觀”導致了虛假的“面子”大行其道,是虛假的“面子”扭曲了人們的“自尊”心理需求,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的公平。因而,教育領導應該正確對待面子問題。樹立正確的面子觀,求真務實,為學校實實在在的建設和兒童的身心發(fā)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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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歷史社會地理 人群 社區(qū) 風俗 社會變遷
一 社會地理學的視角
明代地理學家王士性在其所著的《廣志繹》卷4《江南諸省》中,有一段文字專論浙江風俗,他將全省十一府分為三個區(qū)域:“杭、嘉、湖平原水鄉(xiāng),是為澤國之民;金、衢、嚴、處丘陵險阻,是為山谷之民;寧、紹、臺、溫連山大海,是為海濱之民.三民各自為俗:澤國之民,舟楫為居,百貨所聚,閭閻易于富貴,俗尚奢侈……;山谷之民,石氣所鐘,猛烈鷙愎,輕犯刑法,喜習儉素……;海濱之民,餐風宿水,百死一生,以有海利為生,不甚窮,以不通商販,不甚富”……?!苯又?,他又分析了縉紳與眾庶之間的階級關系,杭、嘉、湖“縉紳氣勢大而眾庶小”;金、衢、嚴、處“豪民頗負氣,聚黨與而傲縉紳”;寧、紹、臺、溫則“閭閻與縉紳相安”。在征引了前揭這段記載后,譚其驤先生認為:“這就是近世西方所謂社會地理學。”①
社會地理學(Social Geography)是人文地理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人文地理學諸分支學科中,社會地理學的起步較晚。20世紀初,法國近代地理學創(chuàng)始人維達爾·白蘭士(Vidal de la Blache,1845—1918)曾提出或然論和人對環(huán)境的適應與選擇觀點,認為:“自然為人類的居住規(guī)定了界限,并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人類對這些條件的反應或適應,則按照他自己的傳統(tǒng)的生活方式而不同?!雹谶@一觀點奠定了社會地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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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譚其驤:《與徐霞客差相同時的杰出的地理學家——王士性》,原載《紀念徐霞客論文集》(廣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后收入《長水集續(xù)編》,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95頁。
②(美)普雷斯頓·詹姆斯(Preston E.James)著:《地理學思想史》第九章《法國和英國的新地理學》,商務印書館,1982年7月,第232頁。參見:(英)羅伯特·迪金森(Robert E.Dickinson)著《近代地理學創(chuàng)建人》,葛以德、林爾蔚、陳江、包森銘譯,葛以德校,商務印書館,1980年11月,第237—241頁;楊吾揚著:《地理學思想簡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6月,第58—64頁。
的理論基礎。①國外的社會地理學自20世紀60年代初才開始發(fā)展起來,逐漸成為人文地理學中的一門新興學科。中國大陸的社會地理學起步較晚,及至90年代,才隨著人文地理學的逐漸恢復而受到關注。沈道齊、張小林指出:“特別是進入90年代以后,社會轉型加快,社會問題愈加突出地顯示出來,人文地理學者在加強對現(xiàn)實問題的研究中意識到需要開拓新的領域。于是發(fā)展出社會地理學,建立中國社會地理學的理論框架與內(nèi)容體系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并出現(xiàn)了較快的發(fā)展勢頭?!雹?/p>
關于社會地理學,以往曾有論著做過一些界定。譬如,英國R.J.約翰斯頓主編的《人文地理學詞典》就指出:社會地理學是對“有關空間中的社會關系以及支撐這些關系的空間結構的研究”③。臺灣學者認為:“依地理觀點來研究社會現(xiàn)象的學問稱為社會地理學。人類的社會生活,各地各有其特質,研究其特質之所以造成的理由,乃至于因區(qū)域不同而產(chǎn)生的差異性,是社會地理學主要課題。社會生活與人口、聚落、經(jīng)濟、交通乃至于政治、文化等問題相關,故社會地理學內(nèi)容自與人文地理學內(nèi)容難分。因此有人認為社會地理學為人文地理學之新名詞,但社會地理學之與人文地理學,在研究立場上有別,將人類生活當做社會現(xiàn)象加以研究的傾向而言,前者較后者更強?!雹堋吨袊蟀倏迫珪さ乩韺W》中列有“社會地理學”條,大陸學者李旭旦認為:“社會地理是人文地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研究各種不同社會集團的區(qū)域分布,分析比較社會類型及其形成過程。社會集團具有不同類型,起源于特定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代表了對不同自然環(huán)境的一種反應?!雹堇钚竦┻€指出:早期的社會地理學研究主要包括人口地理、聚落地理與城市地理等方面,除此之外,還研究各種社會集團如游牧社會、農(nóng)業(yè)社會和工業(yè)社會等的地理分布及其與環(huán)境的關系,社會地理學后來的發(fā)展側重于聯(lián)系解決社會實際問題⑥。李潤田主編的《現(xiàn)代人文地理學》一書列有“社會文化地理學”一章,其中有關社會地理研究方面的內(nèi)容,主要有以下幾點:社區(qū)的地理研究;社會現(xiàn)象的地理研究(包括社會關系的區(qū)位研究和社會問題的地理研究等)。其中所涉及的社區(qū)與環(huán)境、社區(qū)的中心與邊界和社區(qū)空間結構及其影響等,實際上的內(nèi)容即聚落地理和城市地理——這已不是當代社會地理學研究的內(nèi)容了。不過,以不同的標準劃分出各類社區(qū),以及通過對社區(qū)的對比分析,凸顯不同社區(qū)的獨特性,對于歷史社會地理的研究,仍有一定的借鑒作用。目前,人口地理、聚落地理和城市地理等均已發(fā)展成為獨立的學科⑦,社會地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會集團方面。對此,吳傳鈞認為,中國社會地理學要“研究社會集團的空間活動,地域性的行為地理,生活水平的研究與犯罪地理學”等。李劍如認為,當代社會地理學是一門“研究社會集團的空間類型、空間結構、空間過程以及各種社會問題及其地域集中性的科學”。沈道齊、張小林認為:社會地理學是一門研究人類活動空間地域特征及其規(guī)律的學科,它的研究內(nèi)容主要包括:探討中國社會地理學的性質、對象與任務;社區(qū)地理研究;社會問題地域集中性的研究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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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地理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0年9月,第132頁,“法國地理學史”條;第432—433頁,“維達爾·白蘭士,P”條。
②沈道齊、張小林:《中國社會地理學綜述》,載馬戎、周星主編《田野工作與文化自覺》上冊,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第359頁。
③柴彥威等譯,柴彥威、唐曉峰校,商務印書館,2004年1月,第653頁。
④石再添:《社會地理學》,載沙學浚主編《地理學》,見《云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第十一冊,臺灣商務印書館,1974年6月,第118頁。
⑤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9月,第215頁。
⑥1987年金其銘、董新編著的《人文地理學導論》也列有“社會地理學”,基本上承襲了上文的觀點。
⑦日本廣島女子大學助教授堤正信所著《集落の社會地理》(溪水社,1985年3月版),雖以“社會地理”為名,但實際上研究的就是聚落地理。
⑧參見沈道齊、張小林:《中國社會地理學綜述》,載馬戎、周星主編《田野工作與文化自覺》上冊,群言出版社,1998年5月,第362頁。
綜上所述,迄今為止,社會地理學的理論框架與內(nèi)容體系尚未完全定型。社會地理學有時也被稱為社會文化地理學,一般認為,用地理觀點來研究社會文化現(xiàn)象的學科,即稱為社會文化地理①,這說明社會地理學與文化地理學有著相當密切的關系②。社會地理學的出現(xiàn),為人文地理學增添了活力,擴展了研究領域,提供了新的視角,從而逐漸成為人文地理學的一個新興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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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其昀譯:《人生地理學發(fā)達史(續(xù))》(《地理雜志》第3卷第4期),將“文化地理”稱為“高深的社會地理”。
②(英)R.J.約翰斯頓主編《人文地理學詞典》曰:“經(jīng)歷了80年代整個人文科學的‘文化轉向’,社會地理學和文化地理學開始混合為很少有知識連貫性的學科。”(第653頁“社會地理學”條)
二 學界以往對社會地理現(xiàn)象的關注
歷史社會地理在歷史地理學中至今尚未占有一席之地③,但這并不等于說以往就沒有學者注意到這方面的內(nèi)容。人類生活廣泛受環(huán)境影響,古往今來,有關這方面的觀察和記錄相當不少。晚清民國時期,不少西方地理學著作被翻譯、引進中國,這對于中國地理學的發(fā)展,產(chǎn)生了重要的影響。張其昀譯有法國白呂納(Jean Brunhes)的《人生地理學發(fā)達史》,自民國十八年(1929年)九月起,連載于《地理雜志》第二卷第五期、第六期和第三卷第一期④,“人生地理學”亦即人文地理學。白呂納是社會地理學奠基人維達爾·白蘭士的弟子,根據(jù)白呂納的看法,人文地理學是“研究各種人類生活,如經(jīng)濟生活、社會生活、政治生活等,與自然地理學之各現(xiàn)象之相互的關系”⑤。人地關系自古以來就已存在,人地關系論自然成了學界關注的焦點。人類活動與地理環(huán)境之相互關系,成為人文地理學的重要理論和研究的中心課題。自然對于人類是主宰?還是影響?抑或是相關?這是人文地理學家分歧的焦點。主宰說者,認為自然環(huán)境對于人類社會具有絕對的勢力,“人者地之產(chǎn)物耳”;影響說者,認為社會活動的演進原因多多,地理因素只是眾多原因之一而已。而主張相互關系論者,則認為人類受地理環(huán)境的支配,而地理環(huán)境亦受人類的影響⑥。白呂納虔奉其師維達爾·白蘭士的地理哲學,他的主要學術思想除了揭示人力足以改變環(huán)境的具體觀念外,還認為人類之適應環(huán)境,其能動性實與其他生物迥然有別。一般生物對于環(huán)境的反應完全是機械被動的,而人類對于環(huán)境的反應則相當靈活和主動,“人類具有心靈的智慧,其心理因素,亦為決定人地關系的主要條件之一”⑦。
在西方人文地理學說的影響下⑧,當時出版的地理學著作,對于人地關系均相當重視。1928年出版的白眉初之《中國人文地理》⑨共分三卷,分別為“民族篇”、“民權篇”和“民生篇”。該書關注中國各地的物產(chǎn)盛衰、人類繁耗、民生衣食以及國家強弱等,尤其重視禮俗與民生(如實業(yè)、商業(yè)等),對于生活在中華大地上的各類人群均加留意。作者指出:“風俗由于人為,然亦必因其氣候、地勢之不同,生活程度之不齊,民族性質之開閉,與夫文物之盛衰,而差等生焉。子貢曰:見其禮而知其政,聞其樂而知其德。古來設軒輶之采,以覘列國之風,則禮俗足以代表其民族之文野也,久矣?!背岁P注民俗外,該書亦簡要概述了漢族的派別(各類人群),對客家、福老、福州鄉(xiāng)民(即俗傳的三把刀)、墮民、九姓漁戶和畬民等,均有涉及。當時,“社會地理學”的概念已在中國得到介紹,如1933年布魯諾(白呂納)原著、諶亞達譯述的《人文地理學》中,即有兩處較為詳細地論述了“社會地理學”的豐富內(nèi)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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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關歷史社會地理總體上的理論探討,主要有:王振忠:《社會史研究與歷史社會地理》,《復旦學報》1991年第1期;吳宏岐、王洪瑞:《歷史社會地理學的若干理論問題》,《陜西師范大學學報》第33卷第3期,2004年5月。
④民國十九年(1930年)十一月商務印書館出版有白菱漢著、張其昀譯的《人生地理學史》,收入何炳松、劉秉麟主編“社會科學小叢書”。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十月世界書局出版有布魯諾原著、諶亞達譯述的《人文地理學》。此處的“白菱漢”、“布魯諾”均是“白呂納”的異譯。
⑤張其昀譯:《人生地理學發(fā)達史》,載《地理雜志》第2卷第5期,第46頁。
⑥胡煥庸:《西洋人文地理學晚近之發(fā)展》,載《地理雜志》第2卷第3期,民國十八年(1929年)五月版。
⑦陳正祥:《現(xiàn)代地理學之觀念與方法》七《法國地理學派及其特色》,臺灣商務印書館,1960年,第81頁。
⑧晚清時期有三部較有影響的人文地理學譯著,即日人牧口常三郎著《人生地理學》(1906年)、世界語言文學研究會編輯部譯《最新人生地理學》(1907年)和凌廷輝的《人生地理學》(1909年)。參見:鄒振環(huán)著《晚清西方地理學在中國——以1815年至1911年西方地理學譯著的傳播與影響為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4月,第210—211頁。另參見:郭雙林著《西潮激蕩下的晚清地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
⑨北平,建設圖書館,民國十七年(1928年)十二月。
張其昀除了譯介白呂納的著作外,自己也有不少相關的著述。如《江浙二省人文地理之比較》一文①,對于浙江寧波商人和江蘇洞庭商幫等皆有論述。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張其昀出版《中國人地關系概論》一書,全書分四章,分別為“平原地帶”、“丘陵地帶”、“高原地帶”和“高山地帶”。該書“以中國之地勢為經(jīng),氣候、水利、人口、資源、實業(yè)、交通、都市、民族、國防等項為緯,就本國地理之基本智(知)識作系統(tǒng)之說明”②。其中,對于各地人群與地理環(huán)境之關系多所關注,如曰:“徽州茶葉品質最優(yōu),徽州六邑,地狹人稠,即在豐年,米糧僅敷三月之食,幸賴茶葉所得,以為挹注。徽州茶商散布全國,有‘無徽不成鎮(zhèn)’之語?!雹塾秩?,“海濱之民習于波濤,帆影足跡交于南北兩洋,寧波商人其代表也”④。張其昀對于人地關系的描述方法,與王士性對浙江的分析可謂一脈相承(只是在更大的范圍上廣而言之)。至于更細致的研究,早在民國十七年(1928年)和二十五年(1936年),張其昀就分別出版《本國地理》兩種計五冊,后于1957年稍加刪節(jié),總名之曰《中國區(qū)域志》甲、乙二編。其中,有不少內(nèi)容與社會地理相關。張其昀認為:“區(qū)域地理(Regional geography)乃治地理學之正軌也?!抖Y·王制》篇云:‘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此雖陳言,而卓然為一天然區(qū)域(National region)之定義?!雹荨疤烊粎^(qū)域”是《中國區(qū)域志》的核心概念,根據(jù)他的定義:“大凡地理環(huán)境相同之處,其生活狀況亦必大同小異,若此之地,謂之天然區(qū)域?!雹拊诮邮芪鞣降乩韺W理論的同時,張其昀也努力發(fā)掘人文地理學的本土資源,進一步詳細闡述了“天然區(qū)域”的內(nèi)涵:
地形與氣候,為環(huán)境之二大要素。先知一地之地形氣候,則于其地之風土人情,思過半矣。蓋水道之緩急,視乎地形而定;水量之大小,視乎氣候而定;而農(nóng)田之肥瘠,又視乎水利而定。草木之生長,與氣候有關;礦產(chǎn)之采掘,與地質有關;而職業(yè)之分布,又與物產(chǎn)之分布有關。貿(mào)易之盛衰,系乎水陸之交通;人煙之疏密,系乎富源之厚薄;而水陸轉輸,貨物集散之點,又必有都會之興起焉。凡大都會皆有其經(jīng)濟之基礎,交通之孔道,街市之面目,風俗之流衍;而其所以致此者,皆有自然之趨勢,可以往復推尋者也。由此觀之,地理事實非偶然者也,非孤立者也,有相互之作用焉,有合理之解釋與明晰之系統(tǒng)焉。不特須知其然,而且須求其所以然,且惟能見其所以然,故于當然之事實,亦覺豁然貫通,見之愈為明切。是以欲用科學方法研究中國地理,必須認明天然區(qū)域,而不當囿于省界。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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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地理雜志》第2卷第5期。
②張其昀著:《中國人地關系概論》,“史地叢刊”,該書為當時的教育部委托國立浙江大學史地教育研究室編輯,大東書局,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二月。
③《中國人地關系概論》第一章《丘陵地帶》,第23—24頁。
④《中國人地關系概論》第一章《丘陵地帶》,第25頁。
⑤《中國區(qū)域志》甲編《導言》,中華文化出版事業(yè)委員會出版,“現(xiàn)代國民基本知識叢書”第五輯,1958年1月,第62頁。
⑥《中國區(qū)域志》甲編《導言》,第62頁。
⑦《中國區(qū)域志》甲編《導言》,第62頁。
《中國區(qū)域志》一書,不囿于省界,而根據(jù)地形、氣候、物產(chǎn)、人口、語言、交通、風俗和歷史等種種要素,“參伍稽考,分析綜合”,將中國分為黃河三角洲、大湖區(qū)域、大江三角洲、東南沿海區(qū)、珠江三角洲、嶺南山地、海南島、云貴高原、西南三大峽谷區(qū)、四川盆地、秦嶺漢水區(qū)、陜甘盆地、黃河上流區(qū)、山西高原、海河流域、東北二大半島、關東草原、白山黑水區(qū)、塞北草原、外蒙高原、準噶爾盆地、塔里木盆地和西藏高原二十三個“天然區(qū)域”。在“導言”中,張其昀就以安徽省為例,說明“天然區(qū)域”及其內(nèi)部的諸多要素。他認為安徽省的天然區(qū)域,明顯可分為三區(qū):北部屬于淮水流域,中部屬于大江流域,東南一小部分,屬于浙江上流的徽港流域。地形、水利、氣候各不相同,生計亦迥然有異,如“安徽之東南部,山多田少,生計艱難,故壯者多行役四方,徽州商人,到處有之”。他并且認為,“徽州之徽港,與浙江之婺港、衢港,同為浙水之上源,分隸二省,非通論也。吾人研究地理,要當注意天然形勢,應分則分,應合則合,觀其會通,而明其大綱,庶不至有重復割裂之煩,與源委不清之弊也!”①揆諸實際,皖南的徽州與浙江的淳安等地,不僅同屬新安江流域,而且人群、方言和建筑等均大同小異,可見張其昀的說法的確頗有見地。
《中國區(qū)域志》一書,非常注意各“天然區(qū)域”內(nèi)的“富源”和“民生”及其“風俗”。所謂富源,主要是指各地的物產(chǎn),譬如“徽州六縣,山多田少,即在豐年,米糧亦僅敷三月之食,幸賴茶葉之所得以為挹注?;詹铻榛罩莩霎a(chǎn)之王,徽州各縣幾至無家無茶園茶場,一至立夏(五月六日),家家籌備摘茶,總計茶戶、茶工、茶商、茶販,徽州人民之生計,有十分之九與茶業(yè)有關。我國綠茶品質以徽州婺源縣為最優(yōu),紅茶以徽州祁門縣為最優(yōu)。婺源北鄉(xiāng)鄣山茶,香味沁人心脾,尤為名貴。上海出口綠茶,箱上大字多標名‘鄣山某茶’,藉其名貴以召外人重視。徽州雖屬安徽,但徽州綠茶非由蕪湖出口,而由杭州運至上海出口,祁門紅茶由江西九江出口,水運有關于商業(yè),于此可見?;罩莶枵既珖a(chǎn)額四分之一,徽州六邑每年產(chǎn)茶四十萬擔,每年以最低山價之三十元計算,即有一千二百萬元。上海綠茶外銷市況,幾視徽州產(chǎn)額之豐歉為轉移。江浙兩省,民間日用之茶,尤以徽茶為最盛行,即北平、天津、漢口、廣州各大埠,茶葉店肆,類為徽州茶商所設……”②因此,徽州的風俗及民生,“因山多田少,生計艱難,壯者傭于四方,善識低昂,故亦有以貨殖為恒產(chǎn)者”③,“徽州人素以善于經(jīng)商見稱,挾其土產(chǎn)茶葉,遠游全國,各省商業(yè),殆無不有徽幫者”④。盡管從社會經(jīng)濟史的角度來看,茶業(yè)經(jīng)營只是徽州民生所賴的一個方面,“無徽不成鎮(zhèn)”局面的形成,亦不僅與徽商的茶業(yè)貿(mào)易有關,但《中國區(qū)域志》重視
地理環(huán)境、物產(chǎn)與生活方式之間的關系,卻極富啟發(fā)意義,在以往的地理學著作中,也是別開生面的。
除了徽州外,張其昀對各地其他人群的分析,亦頗耐人尋味。如對山西風俗,他指出:“儉,美德也,亦山西人最顯著之風俗也。蓋晉省山岳重疊,天寒地瘠,可耕之田甚少,物料須仰給于燕豫秦中,又苦于舟楫不通,是以堅忍儉嗇,憂深思遠,此乃環(huán)境之影響,不得不然。農(nóng)夫夏秋在野,冬春在礦,商賈勤貿(mào)易,婦女勤紡織,可謂地無遺利,人無遺力也。民間終歲勞苦,不敢少休,吝嗇迫隘,而好儲蓄。即家鉅萬,亦務多積聚,淡泊自安,毫無奢華?!轿魅松浦紊?,其節(jié)財之法,往往為他處所罕見?!轿魅俗钌平?jīng)商,亦受地理環(huán)境之影響。蓋土瘠民勞,每遇兇荒則負擔赴外境,謂之赴熟,無安土重遷之習慣,一也。晉人善治生,多藏蓄,計較分毫,長于理財,二也。河東有鹽鐵之饒,貿(mào)易遍于各省,其商人‘任重而道遠’,皆能忍耐,處事有恒,三也?!雹葑悦鞔詠?,山西商人聞名遐邇,成為執(zhí)中國商界之牛耳的兩大巨擘之一。以往雖然也有不少著作論及山西的自然環(huán)境與從商習俗形成的關系,但此處張氏較為全面的分析仍有其獨到之處。又如,對于江南風俗,張其昀認為亦深受風土之影響:
(一)郊無曠土,阡陌如繡,有古井田遺意。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數(shù)十家或數(shù)百家,往往以姓名其村巷。地方自治,素稱修明。至江浙二省人口之密,不但冠于中國,即在世界各國亦無其比。
(二)東南財賦之區(qū),男女皆能自立,地饒多利,俗尚紛華。崇棟宇,豐庖廚,嫁娶喪葬,浮侈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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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國區(qū)域志》甲編《導言》,第63頁。
②《中國區(qū)域志》乙編第七章《東南沿海區(qū)》,第106—107頁。
③《中國區(qū)域志》甲編第四章《東南沿海區(qū)》,第171—172頁。
④《中國區(qū)域志》乙編第七章《東南沿海區(qū)》,第111頁。
⑤《中國區(qū)域志》甲編第十四章《山西高原》,第349—351頁。
(三)“暮春三月,江南草長,雜花生樹,群鶯亂飛?!狈f異之材,挺生是邦,喜文藝而厭凡鄙,出自天性。布衣之士,率能摛章染翰,其格甚美。
(四)水土柔和,語音清切,春秋佳日,游侶如云。吳人善詼諧滑稽,談言微中;又多閑情韻事,此皆交際頻繁之故也。①
上述的分析,與王士性、張瀚和謝肇淛等人的記載頗有異曲同工之妙。雖然,或許我們并不滿足于類似的描述,甚至有的學者可以“科學”地認為這樣的描述失之“籠統(tǒng)”②,但由此亦不難想見學界對于社會地理的關注可謂不絕如縷,未曾間斷。只是中國大陸自建國以后近30年,因人文地理長期遭受冷落③,故而對社會地理之關注亦遂乏人問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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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國區(qū)域志》甲編第三章《大江三角洲》,第142—143頁。
②在一定程度上我也認同這樣的觀點,但基于社會地理現(xiàn)象本身的紛繁復雜,許多情況下并無絕對明確的界限,數(shù)量統(tǒng)計固然“科學”,但“籠統(tǒng)”有時較之絕對的“科學”,或許更能大致概括和揭示社會現(xiàn)象的總體特征。
轉貼于 三 歷史社會地理學的研究內(nèi)涵
歷史社會地理是研究歷史時期各地人群的形成、分布及其變遷,研究地理因素對社會文化現(xiàn)象的影響,以及社會風尚的區(qū)域特征,等等。參照當代社會地理學的框架,我以為,歷史社會地理的研究內(nèi)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歷史時期社區(qū)的地理研究
社區(qū)是包括人口、地域及社會關系的社會實體。換言之,社區(qū)既是一群居民,又是一個地理區(qū)位,同時它還代表著一種生活方式。社區(qū)的數(shù)量眾多,其分布可以說是無所不在④。此前有關社區(qū)的研究,絕大部分來自社會文化人類學方面,他們主要關注的是當代社區(qū)的現(xiàn)狀⑤。實際上,歷史時期的社區(qū)研究⑥,亦可借鑒當代社會文化人類學的研究方法。早在1948年,就已指出,社區(qū)研究與歷史是相通的,他認為:“社區(qū)分析的初步工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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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參見譚其驤《歷中人文地理研究發(fā)凡與舉例》,載《歷史地理》第十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
④參見:蔡宏進著《社區(qū)原理》,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6月,第1—26頁。在中國大陸,劉君德、靳潤成、張俊芳編著有《中國社區(qū)地理》,“中國人文地理叢書”,科學出版社,2004年9月。
⑤關于這一點,參見王銘銘所著《社區(qū)的歷程——溪村漢人家族的個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社會學人類學論叢”第三卷,1997年4月;《社會人類學與中國研究》,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7年6月。
⑥歷史學界對“社區(qū)”的研究,也出現(xiàn)了一些論著,如喬志強認為:“簡言之,社區(qū)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地區(qū)性社會。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國社會,社區(qū)可分為農(nóng)村社區(qū)和城市社區(qū)兩大類型。另外,少數(shù)民族也屬于一個特定的社區(qū)?!?喬志強主編:《中國近代社會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2月,第125頁)。張研曾發(fā)表《試論清代的社區(qū)》(《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一文,她認為:“社區(qū)兼有社會和地理的空間概念。清代的社區(qū)可以說就是清代的區(qū)域社會。這種區(qū)域社會是清人以家庭、家族、宗族、鄉(xiāng)族及保甲、里甲、坊廂等形式聚居其中、進行各種社會活動、產(chǎn)生各種互動關系而共生共存的社會地理空間。清代的社區(qū)與其他時代的社區(qū)一樣,存在或重疊、或交錯、或平行的多種形態(tài),如法定社區(qū)、自然社區(qū)、專能社區(qū)、政治社區(qū)、經(jīng)濟社區(qū)、精神社區(qū)、民族社區(qū)等。多種形態(tài)的諸多社區(qū)構成了清代社會。……”關于這方面的討論,詳見張研著《清代社會的慢變量》(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另外,卞利也有《社會史研究的典型區(qū)域——明清徽州社區(qū)解剖》,載《天津社會科學》2001年第1期。顯然,他們有的是將“社區(qū)”當作“區(qū)域社會”的代名詞,有的將之當成“地區(qū)”的代名詞。不過,也有一些學者是將“社區(qū)”視作其內(nèi)居民具有高度認同感和凝聚力、范圍適中的區(qū)域,以此為視角,研究社區(qū)內(nèi)的人群、空間、文化、組織和認同等問題。如鄭振滿《神廟祭典與社區(qū)發(fā)展模式——莆陽江口平原的例證》 (載《史林》1995年第1期)、陳春聲《鄉(xiāng)村神廟系統(tǒng)與社區(qū)歷史的演變——以樟林為例》(載周積明、宋德金主編《中國社會史論》下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第725—761頁)等文,雖未對“社區(qū)”下直接的定義,但其內(nèi)涵大致如此。王振忠《明清揚州鹽商社區(qū)文化及其影響》(載《中國史研究》1992年第2期。參見王振忠著《明清徽商與淮揚社會變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6年4月,第120—157頁)、《明清以來漢口的徽商與徽州人社區(qū)》(“中國的城市生活:十四至二十世紀”學術研討會,臺灣暨南大學,2001年12月)二文,則直接而具體地將“社區(qū)”視作居民、地理區(qū)位和生活方式的結合。
在一定時空坐落中去描畫出一地方人民所賴以生活的社會結構。在這一層上可以說是和歷史學的工作相通的。社區(qū)分析在目前雖則常以當前的社區(qū)作研究對象,但這只是為了方便的原因,如果歷史材料充分的話,任何時代的社區(qū)都同樣可作分析對象?!雹僖簿褪钦f,社區(qū)研究的對象是現(xiàn)代社區(qū)還是歷史時期的社區(qū),主要看資料的情況來決定。而從資料的角度來看,在歷史時期,有的地區(qū)保留下來的民間檔案文書相當豐富。比如說宋元明清一直到民國的徽州文書,數(shù)量就相當之多,其中就包含了相當豐富的鄉(xiāng)村社區(qū)研究資料(我將這些資料稱為村落文書)②,它的詳細程度,在某種程度上講甚至不亞于當代社會文化人類學者實地調查獲得的資料。因此,運用這樣的資料來研究歷史時期的社區(qū),顯然是可行的。當然,與社會文化人類學的社區(qū)研究相比,歷史社會地理更注重對歷史資料的運用和解讀,特別重視對基層鄉(xiāng)土文化的研究,研究不同自然地理背景下,經(jīng)過歷史承繼積淀而形成的鄉(xiāng)土文化及其在異地的擴散和傳播。
2.歷史時期社會現(xiàn)象的地理研究
在歷史社會地理中,如果說社區(qū)研究側重于對人類生活空間的探討③,那么社會現(xiàn)象則側重于對社會生活方式的研究④?!吧罘绞绞羌妓嚨木C合,是人群主動地求適應于地理環(huán)境的表現(xiàn)。生活方式的特殊、穩(wěn)定和持久與否,大都要看地理環(huán)境之是否特殊與穩(wěn)定”⑤。社會地理學將人類的生活方式導入地理學研究,“它指的是一個人類集團的成員學習到的傳統(tǒng)品質——即人類學者所用的術語‘文化’,生活方式意味著一種民族的制度、風俗、態(tài)度、目的以及技能的復合體。維達爾指出,同樣的環(huán)境對于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人民具有不同的意義:生活方式是決定某一特定的人類集團將選擇由自然提供的那種可能性的基本因素”⑥。生活方式的范圍很廣,如衣食住行、婚喪禮俗、休閑娛樂以及各類社會現(xiàn)象等。關于歷史時期社會現(xiàn)象的地理研究,主要應包括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
(1)人群研究:社會地理以人和社會為中心,特別關注社會群體類型。在歷史時期,社會群體在一定社會范圍內(nèi)形成,并由具有共同價值取向及行為準則的人們構成相對穩(wěn)定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方式。由于他們對于自然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的適應,故而在空間上表現(xiàn)為不同的分布類型⑦。因此,對于社會現(xiàn)象的研究,最重要的便是人群研究。社會地理的人群研究,主要是研究歷史時期各地人群的形成、分布及其影響。
1994年業(yè)師鄒逸麟先生主編的“區(qū)域人群文化叢書”⑧,在叢書前序中,我們首次提出了“區(qū)域人群”的概念。所謂區(qū)域人群,是指歷史上特定時期具有明顯區(qū)域特征、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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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鄉(xiāng)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5月,第92頁。
②參見拙文《清代前期徽州民間的日常生活——以婺源民間日用類書為例》,“中國日常生活的論述與實踐”國際學術研討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Discourses and Practices of Everyday Life in Imperial China”,2002年10月)論文,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紐約,2002年10月,待刊;《徽州村落文書的形成——以抄本二種為中心》,日本國文學研究資料館、史料館主持國際合作項目“歷史檔案的多國比較研究”第一次國際學術會議(“近世東亞的組織與文書”)論文,漢城,韓國國史編纂委員會,2004年11月,待刊。
③日本京都大學教授水津一朗所著《新訂社會地理學の基本問題——地域科學への試論》(大明堂,1980年6月版),即以“生活空間”為其主要研究內(nèi)容。
④日本社會地理協(xié)會(Japanese Association of Geography for Social Life)所編的《社會地理》雜志,英文直譯即作“社會生活的地理”(Geography for Social Life),該雜志于1947年創(chuàng)刊。
⑤(法)梭爾:《論生活方式》,載梭爾著、孫宕越編譯《人文地理學原理》,臺北,中華文化出版事業(yè)委員會出版,“現(xiàn)代國民基本知識叢書”第四輯,1957年4月,第95頁。
⑥《地理學思想史》第九章《法國和英國的新地理學》,第232頁。
⑦參見左大康主編《現(xiàn)代地理學辭典》,商務印書館,1990年7月,第726頁。
⑧該叢書由王振忠策劃并任副主編,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有《紹興師爺》(王振忠著)、《徽州朝奉》(王磊著)、《山西票商》(安介生著)、《八旗子弟》(劉小萌著)、《鉆天洞庭》(馬學強著)、《蘇州狀元》(胡敏著)、《蘇州梨園》(李家球著)、《香山匠人》(李家球著)、《寧波商人》(林樹建著)、《兩淮鹽商》(韋明鏵著)、《揚州瘦馬》(韋明鏵著)、《維揚優(yōu)伶》(韋明鏵著)、《秦淮粉黛》(劍奴著)和《九姓漁戶》(劍奴著)等。
社會產(chǎn)生不同程度影響的人群,他們不僅有著縱向遺傳和橫向衍播的民俗傳承,而且,其名稱又是歷史時期約定俗成的。如徽州朝奉、紹興師爺、鳳陽乞丐和山西票商等。有關區(qū)域人群,我們主要研究了地理環(huán)境與區(qū)域人群的生存、生活方式、區(qū)域社會心態(tài)、風俗習慣及其社會影響等①。
近年來,對漢族人群的研究,學界出現(xiàn)了不少富有學術價值的成果。譬如,喬健、劉貫文、李天生所著的《樂戶:田野調查與歷史追蹤》(臺北,唐山出版社,2001年9月版),通過為時兩年的田野調查,在收集大量第一手文獻的基礎上,對山西樂戶作了比較系統(tǒng)的論述,認為:“樂戶被排除于宗族組織之外,因而在親屬關系、祖先觀念及祖先崇拜上與農(nóng)民迥異。同時在道德與價值觀念上、人際關系上、生活習慣上、婚姻與家庭以及宗教信仰諸方面都有獨特的理念與行為?!雹谶@是人類學者與歷史學者結合,研究區(qū)域人群的一個成果。這部專著相當扎實,對于我們研究歷史社會地理頗有啟發(fā)③。又如,陳支平所著的《福建六大民系》(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認為:民系至少應當具備地域條件、人口因素、相對完整的社會活動體系,以及相對共同的文化和心理特征這四個要素。他將福建的漢人分成福州人、興化人、閩南人④、閩北人、客家人和龍巖人六個民系,并對各個民系的分布、各個民系之間的相互交融、漢人民系與少數(shù)民族的血緣文化融合、福建漢人各民系的人文性格及福建漢民整體上的人文特征等,均做了深入的探討。特別是其中從社會經(jīng)濟史角度著眼,對福建漢人各民系人文性格方面的探索,有頗為獨到之處,是目前所見歷史學界對人群研究方面的一部力著⑤。美國學者韓起瀾(Emily Honig)所著的《蘇北人在上海,1850—1980》(Creating Chinese Ethnicity:Subei People in Shang- hai,1850—1980)⑥,“涉及中國的原籍族群的社會建構和社會含義”,也是有關區(qū)域人群研究方面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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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區(qū)域人群”的基本概念此后似乎為學界所認可及沿用,除了筆者執(zhí)筆的《歷史人文地理》(鄒逸麟教授主編,科學出版社,2001年4月)社會文化部分之外,胡兆量、阿爾斯朗·瓊達等編著的《中國文化地理概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9月)第八章《中國歷史區(qū)域文化人群》,吳宏岐、王洪瑞合撰的《歷史社會地理學的若干理論問題》一文,也基本上采用了這一概念。
②《樂戶:田野調查與歷史追蹤》,第8頁。
③與喬健等人的研究差相同時,音樂史學者項陽也著有《山西樂戶研究》(文物出版社,2001年10月)。該書“從對歷史上樂籍最為集中區(qū)域之一山西省所存樂戶后人的實地考察入手,以樂籍制度、樂人為主脈對中國音樂文化傳統(tǒng)進行梳理”,據(jù)說,作者對山西樂戶的關注也是從1994年開始,他對山西十多個縣市的幾十位老樂人及其后代進行了調查采訪,掌握第一手的寶貴資料。但兩部書的作者似乎都沒有提及對方的研究,很可能是在不同的領域中分別進行的研究。
④關于閩南人,林再復著有《閩南人》一書,臺北,三民書局,1985年修訂再版本。
⑤除此之外,還有不少著作也與人群研究有關。譬如,徐杰舜主編《雪球——漢民族的人類學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8月),這部書將漢民族的人文地理劃分成華南、華東、華中、華北、東北、西北、西南七個人文地理區(qū),概述了各區(qū)的族群及其文化。黃淑娉主編的《廣東族群與區(qū)域文化研究》(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研究廣東漢族的不同民系和群體的文化以及少數(shù)民族文化,對廣東漢族三民系(即廣府、潮汕、客家)的體質特征、文化特點、族群心理、廣東語言和宗族制度等,都作了詳細的研究。黃淑娉、龔佩華另著有《廣東世仆制度研究》(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12月),對廣東的世仆作了系統(tǒng)的探討。人類學的研究,特別是國內(nèi)近年來對漢族的研究,對于歷史社會地理的研究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反映各地人群社會文化風貌的通俗著作也層出疊現(xiàn)。如:《剖析“上海人”》,“閑話中國人系列”,中國社會出版社,1995年2月;《品評“廣東人》,1995年lo月;《說道“山東人”》,1995年10月;《放談“東北人”》,1995年lo月;蔡棟編《南人與北人》,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1995年10月;《北人與南人》,中國人事出版社,1997年12月;余秋雨等著《東西南北人——中國人的性格與文化》,當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12月;方方、葉兆言等著《閑說中國人》,三聯(lián)書店(香港)2002年11月。此外,還有《人文中國》、《城市季風》、“都市人叢書”和《粵人眾生相》等。雖然是通俗作品,但它與歷史地理學界以及社會文化人類學界開展的對漢族人群的研究之學術傾向,頗有異曲同工之妙。其中的文字多出自作家之手,雖然間或不乏一定的學術水準,但也有不少是以極端的個案來揭示人群的特征和性格。
⑥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遠東出版社,2004年8月。
關于區(qū)域人群的研究,與社會經(jīng)濟史、人類學關系密切。從社會經(jīng)濟史的角度來看,區(qū)域人群的產(chǎn)生、變遷及其社會影響,與各地的社會經(jīng)濟結構密切相關①。而從社會文化人類學的觀點看來,中華民族是多元一體的民族,應當加強對漢民族人群的研究②。當然,歷史社會地理在研究各地人群的人際、群際關系時,始終應當加強對其地理背景的分析。我以為,今后應當重點發(fā)掘族譜、民間文書以及民間三集成(歌謠、諺語、民間故事)、竹枝詞、文集、筆記等資料,研究各種人群的淵源流布(包括人群由來、分布、地理環(huán)境背景)、特征(群體性格、心理差別)、經(jīng)濟(謀生方式)、文化(社會規(guī)則、家族家庭、衣食住行、婚喪禮俗、文化教育、宗教信仰、迷信禁忌)和語言(方言、俗諺、民間歌謠),對多元一體的中華民族展開多層面、多角度的研究。
(2)風俗地理:主要研究民間生活的空間形式③,也就是用地理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民俗的形成、發(fā)展、演變、分布規(guī)律和區(qū)域特征。具體而言,諸如民俗事象的地理分布,民事慣例的地域差異,城市文化與時尚變遷等等,都是風俗地理研究的對象。其中,民事慣例的地域差異,在現(xiàn)代民俗地理著作中被稱作是“鄉(xiāng)間民規(guī)民俗地理”,主要是研究鄉(xiāng)土社會中形成的諸多習俗慣例。對于這樣的課題,歷史民俗地理的研究,可以利用現(xiàn)存的大批日用類書加以探討。譬如,徽州、紹興、海門、湖南及上海等地都遺存下了不少日用類書,他們分別反映了不同地區(qū)的社會經(jīng)濟結構,是不同的自然地理及人文環(huán)境下的產(chǎn)物。利用這樣的資料,可以研究歷史時期民事慣例的地域差異。關于風俗地理,以往歷史文化地理研究中亦多有涉及④,而各種斷代的風俗史、民俗史、社會生活史,也與風俗地理有相當大的關系。但歷史社會地理并不刻意于人為的分區(qū),更注重從人群研究的角度加以探討。
(3)社會變遷:社會變遷是指因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發(fā)的各類社會變動現(xiàn)象,舉凡社會形態(tài)、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關系、社會組織、生活方式、風俗時尚等一切社會現(xiàn)象所發(fā)生的變動,都可以歸入社會變遷的范疇。這方面的研究與社會史、社會學關系密切,只是歷史社會地理的研究更偏重于從歷史地理學的角度加以分析。
由于此前歷史社會地理尚未在歷史地理學中占據(jù)應有的位置,而社會地理研究的范圍又相當廣闊,作為一門尚待建立的分支,上述芻議很大程度上只代表我個人對于歷史社會地理研究的粗淺認識。該一分支的最終確立,需要更多扎實的實證研究,需要更多學者的參與和共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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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前蘇聯(lián),社會地理學被列入社會科學系統(tǒng),將它作為社會經(jīng)濟地理學的一部分,主要以人為主體研究人們生活和社會生產(chǎn)的空間過程與組織形式,包括人們的勞動、生活、休息、個性的發(fā)展與生命再生產(chǎn)的條件。參見左大康主編《現(xiàn)代地理學辭典》,第725頁。日本學者奧田義雄所著《社會經(jīng)濟地理學論考——現(xiàn)代における世界像の把握》(大明堂,1969年),第一編即包括對社會地理學本質和體系的考察。(第1—41頁)。
②對于漢族人群的研究愈來愈受到多方面的關注。譬如,在民族學界,20世紀80年代開始,等人多次強調要加強對漢民族的研究,此后,漢民族研究有了較大的發(fā)展。(參見宋蜀華、滿都爾圖:《中國民族學五十年》,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華南的社會經(jīng)濟史學者通過與人類學者的對話和交流,逐漸發(fā)展出一種歷史人類學的研究方法。這一點,對于歷史社會地理的人群研究,有著重要的啟發(fā)。
③高曾偉主編:《中國民俗地理》,蘇州大學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頁。在日本,田村榮太郎所著《江戶·東京風俗地理》(雄山閣,1965年1月)四卷,以豐富的史料及珍貴照片、地圖,對東京的地理、歷史風俗、城市發(fā)展和城市景觀變遷等,均作了揭示。
④較早的如曾昭璇先生的研究,其成果最初是以講義的形式出現(xiàn),參見其后來正式出版的一些論著,如:《嶺南史地與民俗》,廣東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人類地理學概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9月。此后的歷史文化地理論著亦多涉及,茲不贅列。
My Humble Opinion on Historical Social Geography
內(nèi)容提要: 侵權法具有積極的倫理功能,致力于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對侵權法危機進行倫理診斷,意在為侵權法搭建一條人性回歸之途。我國侵權法在思考人的倫理問題時只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視了人的多層次與多維度,在類型化的過程中隱去了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異,從而忽略人基于身份和角色而產(chǎn)生的倫理責任。損害賠償?shù)奈锘厔菀嘣谌说纳嫘耘c尊嚴性之間制造了一種緊張與撕扯關系,過錯的客觀化則使得支撐行為背后的主觀動機和目的不再具有侵權法上的意義,進而導致侵權法疏于關注人的內(nèi)心感受,忘卻了對責任心與正義感的救濟。侵權法必須以道德為基礎劃定人們之間自由的邊界,實現(xiàn)其制度建構與解釋適用的倫理回歸。
引言
人的本質在于其社會性和精神性而非物質性,因而,倫理學的第一原則—行善不為惡—通過人的理性的、自由的、社會的存在,而獲得其實體性內(nèi)容(決定什么為善的標準)。[1]法律是調整人際關系的規(guī)則,因而也就不能與倫理道德完全割裂。法律的各種驅動力,并不完全存在于純?nèi)坏膶崉彰嫦蛏希瑧撜f,倫理的面向總是跟它銜接在一起。[2]正如拉倫茨所言:“嚴格區(qū)分法規(guī)范與倫理規(guī)范的立場,實在不能維持。‘應為’與‘得為’、請求權與義務、責任與歸責,它們在法律脈絡中雖然各有其特殊意義,但其最終都是倫理學上的基本概念。因為倫理規(guī)范與法規(guī)范,最終都涉及‘正?!袨椤薄3]法律的現(xiàn)代化發(fā)展,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就是法律的倫理化過程。韋伯認為,社會法的新要求就是以諸如正義、人類尊嚴之類的道德標準為基礎的。這些規(guī)范既不是法律的,也不是慣例或傳統(tǒng)的,而是倫理的。[4]即使是強調規(guī)則適用的司法裁判,其“首要任務也并非尋求一符合體系與概念,或優(yōu)雅建構出來的解答,毋寧是在成文法秩序內(nèi)依據(jù)精神上與倫理上的一致性來整合司法裁判?!盵5]侵權法與人的日常生活緊密接觸而深化到了社會的各個層面,其規(guī)則關系到人的行為自由與人格尊嚴因而會影響到民眾的個性、思想、情感及文明程度,某種程度可以說,侵權法奠定了人類智識生活和倫理生活的基礎。如果認識不到侵權法理論與實踐中所包含的倫理因素,終將會造成侵權法整體上的倫理危機,并引發(fā)制度正當性的質疑。
幾個世紀以來,侵權法一直是一種傷害事故的不充分的處理機制,即使那些故意施加的損害有時也會滑人制度縫隙或者逃離制度掌控。侵權法從來沒有在欠缺可證明的過錯的情況下對事故損害施加過真正的嚴格責任,因此演變成這樣一種制度:救濟由特定類型的侵權行為人對特定類型的受害人因特定類型的行為所導致的特定類型的損害。[6]事實上,甚至關于損害,法學界也已經(jīng)達成了如下共識:法律必須無視某些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否則整個法律事業(yè)就會處于崩潰的危險之中。[7]盡管社會十分熱衷于對傷害行為及意外事故的遏制,但法律體系往往會傾向于采取公法上的處罰手段。這是因為,私法要求個人承擔侵權責任總要給出道德上具有說服力的正當理由。我們必然要問:為什么被告是那個必須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呢?答案的給出往往在于他應受到譴責,最終又會回到公平、正義的觀念上,回到道德對我們的困擾之上。如果以“侵權責任的基礎在于矯正正義”作為破解這一難題的模式,那么侵權法就會存在道德運氣的問題:沒有損害,就沒有需要矯正的正義,過錯行為本身并不會產(chǎn)生任何不平衡。這種模式中,因果關系要件就會顯得很重要,因為它要負責從受害人群體中挑出某一值得賠償?shù)氖芎θ?,從行為人群體中挑出某一應受責難的責任人。
與矯正正義模式相對立的是侵權法的經(jīng)濟分析模式,這種模式把促進經(jīng)濟效率作為支撐侵權責任的基礎原則。根據(jù)這種功能主義的觀點,侵權法的目的在于通過避免具有傷害性危險的活動產(chǎn)生的激勵作用而最大化社會福利。但由于這種理論模式過度強調經(jīng)濟與效率而忽略公平正義,因此引起不少學者逐漸省思該理論之正當性以及其背后實際為政治力量或利益團體所操控等問題。[8]事實上,即使是受到經(jīng)濟分析理論影響最大的美國,也從未完全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作為判斷是否有過錯的標準,而是將其作為傳統(tǒng)上認定過錯標準的一種補充,畢竟有效率的行為并不代表著正義,有一些價值是人類社會永遠不會為了效率而犧牲的。侵權法在這樣的理論分歧與制度反思過程中,逐漸確認了社會公共意識的重要性并促成其文化自覺,進而將實證化的法律規(guī)則中被掏空的倫理內(nèi)涵又重新填充回去。于是,侵權法開始轉向新的哲學和法律意識以尋找正義的替代品:侵權法理論中的矯正正義開始融合了分配正義的思想內(nèi)涵,侵權法實踐中的個人正義亦吸納了社會正義的倫理要素。
侵權法理論對近代侵權法一路揚棄而發(fā)展到當代,在關于人性的問題上一直內(nèi)含著一對矛盾:一方面,侵權法堅持對人性的關懷與尊重,伴隨人性的歷史性發(fā)展而完成了制度的啟蒙;另一方面,為了完成預設的制度使命,侵權法在努力克服傳統(tǒng)體系因對人性認識的單向度而導致的不良后果的過程中,呈現(xiàn)出價值悖反與社會生活失衡的矛盾運動態(tài)勢,甚至出現(xiàn)“無過錯的過錯責任”這種異化的侵權法制度,最終反而走向了人性的背離,出現(xiàn)了侵權法危機。龐德曾引用霍姆斯的話概括法律與倫理相悖的現(xiàn)象:“法律概念備受嘲笑,一切倫理成分都被清除了。”[9]法律不應為精神的生命力量建立起本質上與其格格不入的規(guī)范監(jiān)獄,它只是指導著蠻橫的生命力量,為的是讓人能夠真正地像人那樣生活。[10]侵權法不僅為個體的權利和利益提供保護,還具有積極的倫理功能: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叭绻梢蚱湓谏鐣贫戎械挠篮阈远艿轿覀兊臍g迎,那么我們應該會看到法律使人們的生活愈來愈好而不是每況愈下。”[11]如果不能將侵權法作為“一套與個人對待他人的行為有關的倫理原則”[12]來看待的話,就可能因背離人性而引發(fā)倫理性危機?!叭藦奈聪瘳F(xiàn)在那樣對自身越來越充滿疑問?!芯咳说母鞣N科學與日俱增,但卻日益掩蓋了人的本質,而不是去照亮它。”[13]美國和西歐的侵權法學家早就開始從規(guī)范、制度及文化等多方面對于已經(jīng)跳脫傳統(tǒng)侵權法的理論框架而日趨成為風險管控機制的現(xiàn)代侵權法進行反思。矯正正義理論因其強調利益多元和價值平衡而被評價為具有最強的解釋力。侵權法的基礎一方面在于自然所賦與的人類天性,另一方面又在于人們的自覺意思。對侵權法危機進行倫理診斷,則是為了給侵權法搭建一條人性回歸的路徑。
一、“現(xiàn)實人”的多義性與抽象掉了人的差異性的侵權法
人是處于社會整體性關系中的行動者,人的概念具有多個緯度,處于不同的時間和空間維度,在心理、生理、能力、機會和境遇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別。因而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人具有多義性,體現(xiàn)為生物人與法律人、公民與居民、本國人與外國人、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強者與弱者、富人與窮人等諸多差異性?,F(xiàn)實中的人雖然具有復雜的面向,但法律卻有意抽象掉了人的各種差別,剔除人的一切外在屬性而只從形式倫理的角度來對人進行規(guī)制和定位?!胺ㄋ橄蟮舻模紫仁欠ǖ某惺苷叩募s束其自由意志的能力,而只考慮他們的自由選擇。法還抽象掉各種有關行動計劃的生活世界的復雜性,而局限于具有確定社會類型的行動者彼此之間的外在關系。最后,如我們已經(jīng)看到的那樣,法還抽象掉服從規(guī)則的動機,而滿足于行動對于規(guī)則的服從,不管這種服從是如何發(fā)生的?!盵14]侵權法基于普遍性立法技術的要求,預設了自由與平等的人,從而構成了一個圍繞這個人的規(guī)則的網(wǎng)絡,而不涉及其特有的、與眾不同的人品特征。[15]近代法的代表—《法國民法典》雖然在私法上向“以適合于人的方式對待人的方向”邁出了基礎性的第一步,但也沒有顧及到現(xiàn)實中的個人因自身能力、家庭背景等原因而導致的自由差異。這種差異在社會中不斷累積最終導致社會財富向極少數(shù)人匯聚,而大多數(shù)人則在事實上失去了自由的后果。形式倫理中的人在現(xiàn)代社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個人被作為抽象掉了種種實際能力的平等的法律人格對待。這種處理雖然具有歷史意義,但是也產(chǎn)生了令人難以忍受的后果,支持了在各種情況下人與人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盵16]抽象掉了人的差異性的侵權法把剛剛從大自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的“人性”慢慢地又關進了一個由工廠、貧民窟、混凝土叢林,以及理性化的國家官僚主義迷宮所構成的“鐵籠”之中。[17]現(xiàn)代侵權法考慮到社會基礎變遷對私法價值的影響,在主體“平等性”與“互換性”喪失之后開始關注現(xiàn)實中的具體人,隨之引發(fā)侵權法由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化,侵權法的安定性向社會妥當性妥協(xié)。
社會是由各種關系構成的復雜網(wǎng)絡,人的差異性與多義性導致不同法域具有天然的“斷裂”:財產(chǎn)法中的人是理性的經(jīng)濟人,而家庭法中的人是道德的倫理人,醫(yī)事法中的醫(yī)生是以患者單方信賴為基礎的專家,而交通法中的駕駛人是以雙方信賴—即信賴其他路權使用人均會遵守交通規(guī)則—為基礎的陌生人。侵權法在保護不同法域所確立的權利時,由于其外在體系在技術上的抽象性,容易遮蔽其背后所蘊含的倫理因素,進而導致社會中的利益沖突加劇和倫理價值失落。事實上,侵權法中的“人”也發(fā)生了分化,單一的“主體”原型并不能夠滿足侵權法內(nèi)在體系的要求。[18]在現(xiàn)代侵權法中,“抽象人”讓位于“具體人”,“經(jīng)濟人”的理性成分受到消減,而企業(yè)的發(fā)展又催生了集體責任(企業(yè)責任)。從社會現(xiàn)實結構出發(fā),可以發(fā)現(xiàn)在侵權法中存在如下三個層次的責任主體:私的自然人、以企業(yè)為中心的各種組織以及處在各種組織分工下的個人。[19]然而,在未洞察到蘊含于人的社會本性和自然本性、以及人的倫理行為中的深刻人性規(guī)律時,侵權法的制度調整只能以矛盾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最終使得受侵權法約束的人們在倫理觀念與社會現(xiàn)實的雙重壓力下變得無所適從,從而加劇了思想混亂和行為失范。美國的一些學者、法官與律師曾經(jīng)針對動力車輛交通事故提出過著名的《哥倫比亞藍圖》,主張參考當時的勞工補償制度對動力車輛交通事故施加嚴格責任,并同時推動強制動力車輛保險。但責任嚴格最終并未在這一領域成功落實,主要原因在于其忽略了勞工和雇主間的關系與駕駛人和交通事故被害人的關系之間的差異性。[20]侵權法必須洞見人在不同生活場域的不同倫理訴求,思考其所能夠介入的人的社會生活的深度和廣度。
有學者批評我國的《侵權責任法》,認為其在人性的解讀上只是粗疏地看到了人的復雜性,并未參透人性的多義性,在“人”的概念上飄忽不定:從“侵權人、被侵權人”到“行為人、他人”再到“用人單位、管理人、組織者、機構”,這雖然在不同層面反映了侵權類型化的要求,但“加害人”、“受害人”、“責任人”等核心概念卻未得到彰顯。[21]侵權法力圖清除主體身上的倫理色彩,而疏忽了人在社會中的實際問題,諸如加害、受害與責任。其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正是緣于侵權法在思考人的倫理問題時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盲點和誤區(qū),即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視了人的多層次與多維度。
二、侵權法的類型化與隱去的人之身份和角色
“法律是建立在對人類的典型性行為的一般化了的心理假設基礎之上的”,[22]侵權法的發(fā)展歷史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確立標準并尋求類型化的技術進化過程。通過主體與活動的歸類,確定類型化的人的形象和活動樣態(tài),以此正當化針對不同人所施加的侵權責任,如替代責任、產(chǎn)品責任、交通事故責任、醫(yī)療損害責任、環(huán)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yǎng)動物責任以及物件損害責任等。在侵權法中,存在這種情況:“社會福利和對被告的公平之間的沖突可以根據(jù)被告是個人還是一家大型公司而采取不同的解決方法?!盵23]然而,傳統(tǒng)侵權法在類型化的過程中也在盡量隱去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異,忽略了人基于身份和角色而產(chǎn)生的倫理責任。但是,人作為一種社會性存在,不能用原子論的框架來定位,所有人都始終處于一定的社會之中,由該社會賦予其身份、地位及角色并受到社會期待和社會規(guī)范的制約。
事實上,美國最高法院很早就提出了“工人的事故損害賠償?shù)臋嗬辉偈瞧跫s上的,而是身份上的”觀點,聲稱“(雇主賠償)責任的基礎不是雇主的行為或疏忽,而是受雇人和雇主之間的關系”。[24]人會以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出現(xiàn)在不同的倫理關系中,如家庭關系中的父母與子女、婚姻關系中的丈夫與妻子、師生關系中的老師與學生、醫(yī)患關系中的醫(yī)生與患者、消費關系中的生產(chǎn)(銷售)者與消費者,甚至于訴訟中的原告與被告、合同中的甲方與乙方等等,不一而足。法律應當針對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設定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其基礎在于不同關系的倫理訴求具有的差異性。
例如,婚姻家庭關系具有很強的倫理色彩,侵權法只能發(fā)揮輔助的功能而很難直接和全面地介入,侵權法如若深度介入人們的這種倫理生活就會導致信賴關系的破壞與親情的疏遠,而這樣的結果并非立法者和社會所期待。再如,醫(yī)患關系向來具有倫理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問題,正所謂:醫(yī)者,仁心妙術。就技術層面而言,國家對于醫(yī)生的業(yè)務監(jiān)督內(nèi)容中,除了要求醫(yī)師應具有一定程度的醫(yī)學知識并取得相應的醫(yī)師資格方能執(zhí)業(yè)外,還要求其在進行醫(yī)療行為時,必須遵守一定的診療規(guī)則,以確保醫(yī)生的診療行為能夠消除病人的病患,實現(xiàn)保護病人生命、身體、健康的目的;就倫理層面而言,支配醫(yī)生的最主要的倫理規(guī)范還是醫(yī)生的職業(yè)倫理,這可以追溯至古希臘的“希波克拉提斯誓言”?!跋2死崴故难浴币笮恼弑仨毐M其所能為病人的利益而為適當?shù)拇胧?,避免病人遭受損害與不正義,強調的是“不可傷人乃醫(yī)師之天職”這樣的理念。1948年的《日內(nèi)瓦宣言》亦要求醫(yī)師應出于良心來維護病人的身體、健康,并應對于人的生命給與最大的尊重。這些對于醫(yī)師的倫理要求,均是強調本于良心,以維護病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為目的運用其醫(yī)學知識與醫(yī)學技術。[25]如果沒有認清醫(yī)患關系的倫理蘊含,在規(guī)范中剔除醫(yī)療行為的倫理成分,就很難規(guī)劃出符合人性需求的醫(yī)療損害賠償制度,淺薄的認識與輕率的結論很容易加深社會誤解并導致醫(yī)生與患者之間的信任關系破裂。[26]侵權法必須重視醫(yī)生這一角色的倫理內(nèi)涵,醫(yī)療侵權責任的設定應有助于恢復醫(yī)療行為的人性化,建立醫(yī)患之間的信任以及信賴關系。再比如,侵權法需根據(jù)商人的特殊地位思考商業(yè)倫理在經(jīng)濟侵權制度中的基礎作用,“因為在商業(yè)自由和經(jīng)營自由的標志下,這些職業(yè)并未被表述為封閉性的人員群體: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商人,并由此而同這些專門的職業(yè)規(guī)定打交道?!盵27]值得關注的還有原告與被告的角色差異對侵權法制度規(guī)則的影響,通常作為原告的受害人即使享有充分的實體權利也可能受限于舉證責任等程序上的原因而無法真正得以實現(xiàn)。我國《侵權責任法》有關醫(yī)療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刪除因果關系推定規(guī)則,忽視了責任人與受害人在訴訟地位上的武器對等,在責任分擔規(guī)則的設計亦因程序規(guī)則而導致生產(chǎn)者與銷售者在醫(yī)療產(chǎn)品損害責任承擔方面的不適當。[28]我們不希望極端的侵權法軼事在中國持續(xù)上演—開胸驗肺以及為了醫(yī)療損害索賠而成為醫(yī)學專家,[29]立法應當通過有關規(guī)則避免此類事件。
三、侵權法的物化趨勢與人的尊嚴性存在
作為倫理原則集合的侵權法[30]需通過設定行為規(guī)則致力于解決社會中的倫理分歧,因而要關注社會生活中的共同信念和集體情感?!叭思叭酥饑朗钦麄€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則”[31]在這樣的道德觀念影響之下,以救濟私權特別是絕對權為出發(fā)點和歸宿點的侵權責任法,在現(xiàn)代社會中維護人的尊嚴的作用必將日益凸顯和重要。[32]當人的倫理價值越來越多地被作為某種權利加以保護時,這種價值便會脫離人本身而成為有價的東西:人格權可以用財產(chǎn)加以衡量,并可以通過損害賠償?shù)姆绞郊右跃葷?。然而,按照康德的理論,人的倫理價值是不能用財產(chǎn)來衡量的,“一個有價值的東西能被其他東西所代替,這是等價;與此相反,超越于一切價值之上,沒有等價物可代替,才是尊嚴。”[33]盡管財產(chǎn)是人格發(fā)展所不可或缺的,但是,把一切具體人格權都物化,就會削弱人格權的倫理性意涵而造成人格與財產(chǎn)之間界限的模糊,反而損及人的尊嚴。
“法的正義問題在根本上與‘人的尊嚴’密切相關,盡管人類歷史經(jīng)歷了數(shù)不勝數(shù)的錯誤和愚頑,蹣跚在前進與后退的鋸齒之路,但從長遠的眼光看,是一部以‘人的尊嚴’為目標的斗爭史”。[34]羅蒂也指出,在權利的救濟中,耳聞目睹了那些受到現(xiàn)實迫害、處于苦難掙扎之中的人們的慘狀之后,“人類的尊嚴”比抽象的法律理念更能喚醒我們?nèi)酥疄槿说墓餐楦?。[35]但是,在對人的尊嚴給予保護的過程中,并非都能夠采用物化方法。不可否認,許多人格權具有財產(chǎn)價值,如姓名權、肖像權、公開權等,權利人可以進行支配這些人格權,但對某些與人格緊密相關的身體、自由等的隨意支配則不能被允許。比如出賣身體器官、自愿賣身為奴、等,是不包含在個人自治和自我決定的范疇內(nèi)的,否則會在倫理觀念上觸動人之為人的道德底線而引發(fā)倫理危機。侵權法在保護人格利益完整、心理與精神健康等方面過于依賴以賠償金為主的救濟方式,忽視了通過尊重和社會平等而實現(xiàn)的人之尊嚴與制度設計之間的關系,因而某種程度上加速了貧富分化和社會對立。此外,當論及情感利益、非財產(chǎn)損害、人格損害時,在法律中不涉及機體內(nèi)部的感覺,而僅涉及以貨幣單位計量的客觀價值,該價值使得受保護的人格法益成為可交易的商品。[36]因而,現(xiàn)代社會在侵權法層面表現(xiàn)出的“人的物化現(xiàn)象”的過程不斷觸及人類存在的根基,引起廣泛批評。作為侵權法十分發(fā)達的國家,英國已有很多學者開始批評其由于“賠償文化”的盛行而成為了一個“責難與訴訟”(或存在這種危險)的社會。盡管對這一論斷還缺少實證考察數(shù)據(jù)的支持,但至少表達了一種值得認真思考的社會現(xiàn)實以及一種不斷蔓延的道德恐慌。[37]我國亦有學者認為,近代民法以財產(chǎn)權利為中心,主要體現(xiàn)為對外在財富的支配,這顯然忽視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內(nèi)涵的多樣性被簡單地物質化了。[38]
盡管金錢補償能夠使得受到傷害的人格尊嚴的某些方面得到恢復,但金錢的作用畢竟是有限的。由于受到損害的人是不同的,其心理反應和實際遭受傷害的程度也有差別,法律如果不考慮這種差異而以同樣的標準來確定對受害人利益的補償,法律平等執(zhí)行的目的是達到了,但未必會讓人感受到公平。社會平等要求我們每個人都得到公平對待,體面地生存于社會之中并且得到作為共同體成員的尊嚴。侵權法如果僅考慮受損害利益的救濟,過度地依賴損害賠償金來實現(xiàn)這一功能,就會喪失對根除社會不平等具有直接作用的責任感,甚至制造出更多的不平等、分化與對抗。從某種程度來說,人的尊嚴首先表現(xiàn)為體面的生存,如果損害賠償?shù)慕Y果無法維持這種體面或者無法保證這種體面,尊嚴與生存之間就會產(chǎn)生一種撕扯,最終就只能導致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沖突加劇。侵權法應盡其所能地展現(xiàn)其實現(xiàn)社會平等與正義的制度努力,全面考慮自由與平等、人的生存與尊嚴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反思運用損害賠償金的程度。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第17條的規(guī)定引起廣泛爭議的原因在于,其只關注所謂的“同命不同價”問題,而忽視了需要真正面對的城鄉(xiāng)差別與歧視農(nóng)民人格的問題??傮w上說,侵權法對損害賠償?shù)乃伎纪v足于物質層面,深層次的人格與尊嚴卻被關在了門外。
四、侵權法對行為人主觀動機與目的的回避
侵權法以實際發(fā)生的行為為評價對象,以客觀的、外在的結果為計量基礎?,F(xiàn)代社會的法律基于抽象平等的理念,把個人作為一個與其他人并無不同的“標準人”,以外部行為作為評價標準,至于人的內(nèi)心和品性已不再是法律所關注的對象。表現(xiàn)為“不能以良好的動機為不法行為做辯解,而惡意或不良的動機也不能使得本來是合法的行為變成侵權行為”。[39]正因如此,現(xiàn)代侵權法的存在與運作特別強調形式理性,而代表著人的觀念、想法的內(nèi)心世界則越來越成為多余的東西。不問動機成為民法的一個基本原理,情感在民法中的意義基本上被剝離了。[40]侵權法的一般規(guī)則于是呈現(xiàn)出這樣的現(xiàn)實面貌:首先,行為人從事行為的動機與行為的侵權性不相干。一方面,如果侵犯他人利益的行為本身不具有侵權性質,那么,行為是出于不良動機而為的事實會使該得行為具有侵權性質;另一方面,具有侵權性質的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也不會因動機的善良就得到寬宥。其次,侵權責任的承擔與主觀狀態(tài)無直接聯(lián)系。一方面,由于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通常與過錯程度并無關系,因而侵權法籠統(tǒng)地用過錯包含故意和過失兩個不同的概念;另一方面,在認定過錯時通常以客觀化的標準加以衡量,注重對行為人客觀外部行為的考察而不是對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檢驗,強調對外部行為的歸責而不是對內(nèi)在意志的非難。由此可見,活躍于侵權法世界中的人,不再是具有情感的有血有肉的人,他們的好惡愛憎不會影響侵權責任的成立也不影響責任的具體內(nèi)容,支撐行為的主觀動機和目的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侵權法規(guī)制的對象完全是人的外在活動。
從生活的常態(tài)而言,人的行為都受思想意識、動機和目的支配,脫離人的主觀意識支配的行為要么不存在,要么就是機械的身體運動。然而,在侵權法中,動機與目的完全為抽象的“自由意志”所遮蔽。法律忽略了人的行為的一般精神因素—動機。[41]但是,動機和目的是當事人選擇行為的根源所在,體現(xiàn)了人的真實存在,不考慮動機和目的,自然難以對侵權行為作出理性評價,侵權法的制裁和抑制功能也就很難真正得到發(fā)揮。雖然行為對于道德評價具有很強的影響,但是更具關鍵性的是它們背后的動機和目的,并通過動機和目的指向的行為背后的人格?!爱斘覀冏鳛榕杂^者觀察他人的時候,所能依照的只是他們的行動和行為,我們把這些作為通向他們動機的線索,而我們更感興趣的是他們的動機,因為動機更緊密地與他們的特性和人格聯(lián)系在一起?!盵42]毫無疑問,法律最終要評價的對象正是人格及其特性。事實上,法律也不能完全不考慮人的內(nèi)心狀態(tài),與人的行為關系密切的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就與人的內(nèi)心緊密相關。[43]侵權法提出的問題屬于接近哲學乃至人性論和有關社會關系論的內(nèi)容,需要侵權法關注人的外在層面與隱藏于內(nèi)心深處的人的內(nèi)在層面,因為它要考量其制度可能發(fā)揮作用的空間。侵權法不僅要追問何種行為需要調整,而且要探究是什么激勵了這種行為,這樣才能真正找尋到制度與規(guī)則的意義。正因如此,關于侵權行為中故意與過失區(qū)分的意義,是目前在侵權法學界爭論比較激烈的論題?!睹绹謾喾ㄖ厥觥返囊?guī)定也許可以給我們一定的啟示,其第2版第46條第1項規(guī)定:行為人故意或幾近故意之魯莽態(tài)度,以極端及令人發(fā)指的行為,致他人產(chǎn)生嚴重之精神上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若因該精神上損害而產(chǎn)生身體上傷害時,亦應對身體上傷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且,從法感情的角度來看,人們基于常識即可判斷出:過失致人溺水死亡顯然與拒絕對溺水者施救致其死亡有著天壤之別,而故意欺詐他人顯然與過失提供錯誤信息存在巨大差異。英美法國家的侵權法區(qū)別行為的善意和惡意,在法律上一直拒絕承認公民對他人過失提供信息的侵權責任,即使他人因合理地信賴該信息而給其帶來損害。在實證法中,對于某些侵權行為,特別是經(jīng)濟侵權的認定,故意或惡意成為責任成立與責任范圍的必要條件,而且故意侵權可能需承擔更重的責任,侵權法在此關注的也是行為人的內(nèi)在動機。我國《侵權責任法》幾乎不對故意與過失進行區(qū)分,放棄了其制度原本所具有的民事制裁功能,失去了改造人性的某種力量。
考察侵權法的發(fā)展,盡管狄驥認為客觀責任是其趨勢,但他也不認為主觀責任“業(yè)已消滅”或“應該完全消滅”,它依然存在著而將來仍舊長期地存在。只不過是主觀責任的范圍逐漸縮小,而過失或疏忽的歸責原則不必涉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而只涉及團體與團體,或團體與個人間的關系。[44]從哲學角度來看,主觀與客觀是一對永恒的矛盾,過于強調客觀會使法律遠離人的真實,而過于看重主觀則可能放縱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而,侵權法必須面對富勒所說的這樣“一道無解的難題”:“雖然一種超然的正義標準注定有時會顯得過于嚴苛,但一種試圖探測和把握私人世界之疆域的正義的標準卻在情在理都無法做到不偏不倚”,“法律不知道任何可以幫助它超越這種矛盾處境的魔法”,“它不得不踏上一條不確定的中間道路,在處理某些明顯能力不足的案件時放寬適用理性人標準”。[45]盡管這一“中間道路”本身還很不確定,但是我們必須做出這樣的提示:侵權法對動機和目的的回避使得其放棄了對行為人行為方式的倫理評價,不客氣地說就是對人的漠視。
五、侵權法疏于關注人對行為的內(nèi)心感受
私法體系幾乎觸及人們?nèi)粘I畹狞c點滴滴,數(shù)千年來,私法的發(fā)展是經(jīng)由一種發(fā)現(xiàn)法律的過程而得以展開的—法官和法學家所試圖發(fā)現(xiàn)和努力闡明的只是那些長期以來一直支配著人們行動的規(guī)則和正義感。[46]法律有良知的要素,人們之所以遵守侵權法是因為他們認為侵權行為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行為。對故意侵權行為的厭惡與敵視,對被害人的憐憫和同情,是人類難以割舍的情感體驗。正是這種情感體驗的傳承使得侵權法產(chǎn)生并發(fā)展,其所要解釋和表達的也正是隱含于這種情感背后的人性需求,侵權法不應僅注意規(guī)則而忘卻人們內(nèi)心對責任與正義的社會感受。然而,侵權法在對待財產(chǎn)損害的賠償時卻忽視了這一點,其通常拒絕保護某類財產(chǎn)利益,如經(jīng)濟安全或者純經(jīng)濟損失,“寧可偶然讓有理的要索人失望,也不要打開門戶,而產(chǎn)生官司泛濫。”[47]
事實上,“民法并不單靠制裁,它也倚仗內(nèi)在感受及公眾情緒維持。當誘因上升時,法規(guī)使用曲線也上升?!盵48]人們對社會秩序運作的態(tài)度與其對責任的看法有著緊密的聯(lián)系,責任概念的意義遠非強制所能涵蓋,它所具有的最為重要的意義還在于引導人們進行自由決策?!耙粋€自由的社會很可能會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會都更要求做到下述兩點:一是人的行動應當為責任感所引導,而這種責任感在范圍上遠遠大于法律所預設的義務范圍;二是一般性輿論應當贊賞并弘揚責任觀念,亦即個人應當被視為對其努力的成敗負有責任的觀念?!盵49]因此,當人們被允許按照他們自己視為合適的方式行為的時候,他們也就必須被認為對其行為的結果負有責任。但是,現(xiàn)代技術主義的立法與司法活動已將侵權法從其所屬的生活中強行剝離,而異化為與特定的民眾、習俗、傳統(tǒng)相疏離的僵化體系,壓抑了人們基本的正義感、道德感和倫理觀。
于是,實證化的法律規(guī)范導致了生活世界被系統(tǒng)所支配,日常的溝通實踐因此受到阻礙,人們被困于韋伯所描述的“理性的牢籠”[50]之中。一般說來,當法律拘泥于形式,偏離日常生活中之“對”與“錯”的觀念時,它便被用作報復和攻擊的武器,用作不合理防御的根據(jù)以及作為對合法申訴予以遲滯及挫敗的工具。[51]當人們甚至無法靠理性、常識和正義感判斷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是否正當時,他們就會喪失對法律的信任與依賴,侵權法也會因其不再具有依憑感和親和力而失去精神家園。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一套合理的法律體系的首要要求就是,它必須與社會的真實感受和需求相吻合。[52]當侵權法不得不用矛盾的制度和解釋應付現(xiàn)實時,我們在生活中便失去了一套有關常識性對錯的具有內(nèi)在一貫性的法律體系,古典侵權法精心構建的理論大廈將失去它有序的結構,由概念的有序墮入混亂的理論困局。因而,有學者曾經(jīng)這樣批評美國的侵權法:“運用于日常決策的法律帶來了糟糕的決策,進而引來更多的法律問題,將人們與判斷是非的直覺隔絕開來?!盵53]當人們面對這樣的侵權法境遇,即便最輕微的過失也會承擔很重的賠償責任,而最卑鄙的行為卻只承擔輕微的賠償責任時,[54]心理的失衡和對法律的敬畏便會受到?jīng)_擊,而當生活中這樣的法感受不斷強化并以極端的形式發(fā)作時,[55]便不僅是法律的悲哀,也是社會的傷痛。
盡管不能說是侵權法導致了這樣的悲劇,但是侵權法的貧困卻是可以從中窺見一斑。當我們希望侵權法緩解社會沖突和矛盾時,隨之而至的卻是人們不愿看到的更為嚴重的道德困境與社會問題。侵權訴訟的雙邊結構特征使得侵權法在法庭上往往表現(xiàn)為歸責游戲、舉證技術及訴訟策略等,當這種影響被帶入到社會生活中時,就會和一般人所想像的具有責任感的理想的人類形象發(fā)生抵觸:一方面是“為權利而斗爭”的普遍化,另一方面是現(xiàn)代人的道德頹廢和“病態(tài)的訴訟社會”。[56]法律不能以單純邏輯上的結果來保障其地位,否則,它就是在保障一種不再具有正當性的自由利益,并且使得對于社會正義的信任落空。而在此種對于社會正義的信任背后,其實也存在一項關于人類生活之受保障的自由空間的要求。[57]侵權責任問題與救濟問題之間清楚的分界可能模糊了受害人怨恨的真正特性,對于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人來說,違法的意識是傷害的一個基本構成。如果是他人而不是侵權行為人補償了實際損失,那么整個規(guī)范結構就會失去力量,既無法塑造具有責任感的公民形象,也無法滿足社會的正義要求。法國自由法學代表人物熱尼曾言:“我們應追問理性和良心,從我們最內(nèi)在的天性中發(fā)現(xiàn)正義的根本基礎?!盵58]對侵權責任的全部特征的認識會引導人們對侵權法救濟功能進行更為深刻的理解,侵權法治療傷害并不能限制在金錢賠償支付的范圍內(nèi),它不僅要救濟那些日益擴張的利益訴求,更應救濟在這個世界上人們極為珍視卻為法律體系所漸趨淡忘的責任心與正義感。
結語:侵權法的倫理回歸
社會秩序的終極目的是人類的需要,法律理性必須彰顯人類生活的道德基礎和倫理目標。侵權法如果不能昭示這一點,將會制造出倫理上的危機,并影響其制度與規(guī)則的正當性。我們應將侵權法作為一項社會制度和倫理制度來理解,而不僅僅將其理解為由法律人強行嵌入社會生活并由他們以某種神秘莫測的方式進行操縱的一套技術范疇。[59]正如哈貝馬斯所言,形式法本身也是基于一定的倫理判斷之上的,形式法對倫理因素的拒斥,大多是基于技術上的原因,拒絕在法律適用時重新引人價值判斷加以檢視,是技術上缺乏自信的表現(xiàn)。[60]侵權法是關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責任體系,因此侵權責任是一個人際性的概念和實踐,需要關注行為人、受害人以及更為廣泛的共同體和社會等多方面的關系,表現(xiàn)達其倫理訴求。侵權法的立法與司法必須對社會的倫理因素保持一種全面開放的態(tài)度,這種倫理包括個人倫理和社會倫理。我們已經(jīng)看到這樣的“浮世圖”:情感、良知或社會壓力影響到甚至控制著一些特殊侵權案件的審理,但司法實務卻并未警醒于它們的審理結果會如何擾亂人心并左右人際交往的社會態(tài)度,從而忽略了侵權法在精神上和效果上所具有的公共性。侵權法的敘事方式如果僅從個體出發(fā)而將個體之間的關系從視野中抹去,則可能形成責任的擴散或者權利的萎縮,進而使得社會生活與法律規(guī)范的摩擦增大,在人與人之間的社會生活與關系中持續(xù)制造一種相互戒備和緊張的氛圍,最終導致人們被“理性的牢籠”所圍困,社會成為利益追逐的角斗場。
法之所以為法還在于其社會心理上的力量,如果這種社會心理力量薄弱,法即喪失其確實性和效力。侵權法的關切不僅要從行為轉向行為的社會影響,而且要在強調社會視角的同時增加一些心理學的關系視角。一個文明的社會除了需要經(jīng)濟資本的積累還要有社會資本的儲蓄,除了需要科學技術水平的提升還要有文化能力的強化,除了需要物質生活條件的滿足還要有精神世界的追求。致力于人性的改造是法律發(fā)展的未來與生命,也是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心與信仰的希望與力量。19世紀工業(yè)革命以后的的侵權法盡管擺脫了理性主義的束縛,卻又逐漸被功利主義所侵蝕而喪失了倫理基礎,當代侵權法發(fā)展的基本趨勢就是回歸規(guī)則的倫理性,強調制度與秩序的倫理基礎。侵權法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立場中立的裁判規(guī)則而存在,其規(guī)范終究會對人們的行為方式產(chǎn)生影響,因而有學者主張“民法典的首要目的在于對民事主體的行為模式進行塑造和指引”,[61]即使是侵權訴訟的裁判也經(jīng)常對那些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甚至對案件毫無所知的人產(chǎn)生影響。[62]因而我們不應僅僅將侵權法看作是“規(guī)則上的法律”,它還是“制度上的法律”和“文化上的法律”。侵權法不僅作為最低限度的規(guī)范,而且應當包含更多道德上的訴求。
社會生活是復雜的,人類的倫理規(guī)則同樣是復雜的。人際關系中如果剝離了倫理的要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信賴就會崩塌,而離開了這種社會資本,任何穩(wěn)定以及有益的社會生活與經(jīng)濟活動都是不可能的。法律作為社會制度的一項功能就是要將某種秩序引入到社會生活之中,盡管法律無力徹底消除社會的無序或解決所有的倫理沖突,但其根本方向還在于喚醒人們的利他之心和仁愛之心,在人心之間搭建相互溝通與信任的橋梁。信任可能以不同方式出現(xiàn),這取決于共同體的性質:經(jīng)濟共同體需要誠實信用來維持一個以信用為基礎的效率體系,社會共同體必須基于認同才能建立起相互信賴與合作的關系,而家庭共同體則要靠相互關愛與照顧才能維系。侵權法發(fā)展到今天,絕不僅僅是為了維持一個不準侵害他人的基本秩序—這只是一個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更要通過原則的調節(jié)增加法律的倫理性,對人的倫理生活給予關切,以避免在物質利益分配過程中出現(xiàn)制度性弱者而導致道德危機。在中國現(xiàn)實中,已經(jīng)注意到了“受害者”的含義不僅僅是指個體,廣義上還包括個體所歸屬的家庭,甚至于整個社會。從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來看,侵權法的保護客體包含了人格法益和身份法益,實質上已經(jīng)“超個人化”,即將其保護的客體從“個人”擴大到了“家庭”。透過侵權法的社會實踐,我們不僅目睹到了人們在謀求權利保障時所付出的那些代價,同時也感受到了侵權訴訟所帶來的那些社會傷痛—人與人之間的沖突與對抗,它們時刻觸動著社會共同生活的道德根基以及我們作為同類的憐憫之心,同時也應凝聚了足夠的能量讓我們?nèi)シ此棘F(xiàn)有的制度:侵權法必須以道德為基礎劃定人們之間自由的邊界,實現(xiàn)其制度構建與解釋適用的倫理回歸。設想一個僅僅由法律制裁加以推動的社會,等于是設想一個骨頭彼此相互摩擦的社會。我們需要具有某種軟組織,以期緩和不近人情的突然打擊,而只有當法律秩序存有憐憫,不強人所難,這一希望才能實現(xiàn)。[63]只有行走在人們希望生活其中的理想社會的地平線上,一個微言大義的侵權法才能負責任地延展其方向。
注釋:
[1]參見[德]海因里希·羅門:《自然法觀念史和哲學》,姚中秋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7年版,第168頁。
[2]參見[德]魯?shù)婪颉ゑT·耶林、奧科·貝倫茨:《法學是一門科學嗎?》,李君韜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頁。
[3][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等譯,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1頁。
[4]參見[德]馬克斯·韋伯:《論經(jīng)濟與社會中的法律》,張乃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頁。
[5][德]弗朗茨·維亞克爾:《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fā)展為觀察重點》,陳愛娥、黃建輝譯,三聯(lián)書店2006年版,第519頁。
[6]See David G. Owen, “Deterrence and Desert in Tort: A Comment”,the California Law Review 73, pp.665-676 (1985).
[7]See Basil A. Umari, “Is Tort Law Is Indifferent to Moral Luck?”, 78 Texas Law Review, p.467.
[8]See Ugo Mattei, “The Rise and Fall of Law and Economics: An Essay for Judge Guido Calabresi”, 64 MD. L. Rue, 220 passim (2005).
[9][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等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50頁。
[10]參見注[1],第191頁。
[11][美]馬丁·斯通:《侵害與受害的意義》,載格瑞爾德·J"波斯特馬:《哲學與侵權行為法》,陳敏、云建芳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2][澳]彼得·凱恩:《侵權法解剖》,江志剛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頁。
[13][德]馬克思·舍勒:《人在宇宙中的地位》,李伯杰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14][德]哈貝馬斯:《在事實和規(guī)范之間:關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國的商談理論》,童世駿譯,三聯(lián)書店2003年版,第137頁。
[15]參見注[1],第188頁。
[16][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財產(chǎn)法為中心》,王闖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從》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7]參見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現(xiàn)代化進程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頁。
[18]參見朱巖:《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載《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6期。
[19]參見注[18]。
[20] 參見汪信君:《論動力車輛事故之侵權行為責任、責任保險與無過失補償:以經(jīng)濟抑制理論為基礎》,載《臺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1期。
[21]參見注[18]。
[22][德]N·霍恩:《法律科學與法哲學導論》,羅莉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頁。
[23][澳]皮特·凱恩:《法律與道德中的責任》,羅李華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305頁。
[24] 傅靜坤:《二十世紀契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頁。
[25]參見王皇玉:《論醫(yī)療行為與業(yè)務上之正當行為》,載《臺大法學論叢》第36卷第2期。
[26]隨著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運動的興起以及醫(yī)師與病人社會地位的改變,醫(yī)療糾紛快速增長,“告知后同意”在醫(yī)療與司法實務中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法律上的告知同意權與醫(yī)學界向來遵守的“醫(yī)學倫理原則”是否相同則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27][德]迪特爾·施瓦布:《民法導論》,鄧沖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頁。
[28]參見楊立新:《<侵權責任法>醫(yī)療損害責任改革的成功與不足》,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29]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節(jié)目曾經(jīng)報道過一起醫(yī)療責任事故糾紛,該案受害人因遭受醫(yī)療事故而致殘,其身為農(nóng)民的丈夫為了給妻子討個說法而踏上漫漫告狀路,八年期間竟然通讀所有相關醫(yī)學書籍,就連該領域的專家也認為其已具備了相當?shù)乃?,最終為妻子討回了公道。
[30]參見注[12]。
[31]王澤鑒:《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頁。
[32]參見王利明:《民法的人文關懷》,載《中國社會科學》2011年第4期。
[3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頁。
[34][日]渡辺洋三:《法とは何か》,巖波新書1998年版,第17頁。
[35]See Richard Rorty, “Human Right, Rationality, and Sentimentality”, in Stephen Shute and Susan Hurleu (eds.),On Human Rights (Ba-sic Books, 1993),pp.111-134
[36]參見[德]羅爾夫·克尼佩爾:《法律與歷史—論<德國民法典>的形成與變遷》,朱巖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頁。
[37]See Kevin Williams, “State of fear: Britain's‘compensation culture' reviewed”, Th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Legal Scholars, Vol. 25,No.3, p.499.
[38]參見薛軍:《人的保護:中國民法典編撰的價值基礎》,載《中國社會科學》2006年第4期。
[39]See Arthur Rip Stein, Philosophy of Tort Law, in Jules Coleman&Sotto Shapiroed,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Oxoford UnversityPress, 2004, p.657.
[40]參見謝鴻飛:《論法律行為概念的緣起與法學方法》,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4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1]參見[美]科斯塔斯·杜茲納:《人權的終結》,郭春發(fā)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頁。
[42][丹]努德·哈孔森:《立法者的科學—大衛(wèi)·休謨與亞當·斯密的自然法理學》,趙立巖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8頁。
[43]參見[日]星野英一:《民法勸學》,張立艷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頁。
[44]參見[法]萊昂·狄驥:《<拿破侖法典>以來私法的普通變遷》,徐砥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頁。
[4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鄭戈澤,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85頁。
[46] 參見[英]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語言混淆》,載《哈耶克論文集》,鄧正來選編/譯,首都經(jīng)貿(mào)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7][英]弗萊梅:《民事侵權法概論》,何美歡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頁。
[48][美]弗雷德曼:《法律與社會》,吳錫堂等譯,巨流圖書公司1999年版,第226頁。
[49][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第134頁。
[50]這是韋伯為描述現(xiàn)代生活而創(chuàng)造的最值得思考的一種表達,他聲稱現(xiàn)代人被困在由理性的鐵柵制成的牢籠之中。參見[英]韋恩·莫里森:《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后現(xiàn)代》,李桂林等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頁。
[51]參見注[48],第26頁。
[52]參見[美]菲利普·K-霍華德:《無法生活—將美國人民從法律叢林中解放出來》,林彥、楊珍譯,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頁。
[53]同注[52],第7頁。
[54]See Walter van Gerven, Jeremy Lever&Pierre Labrouche,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on 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TortLau,Hart Publishing, 2000, p.19.
[55]如藥家鑫害怕被受害人“賴上”,于是揮刀相向;肇事方為避免家庭陷人困頓,而拔下了被害人的輸液管;17歲的青年因騎自行車撞傷70歲的老太,向父母索要金錢欲作賠償無果而喝藥自盡,等等。
[56]參見[日]棚獺孝雄:《現(xiàn)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頁。
[57]參見注[2],第116頁。
[5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85頁。
[59] 參見注[12],第23頁。
[60] 參見注[14],第565頁。
[61]姚輝:《論人格權法與侵權責任法的關系》,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第1期。
[62]參見注[52],第11頁。
[63]參見[美]理查德·A·愛潑斯坦:《簡約法律的力量》,劉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頁。
參考文獻
{1}.[德]海因里?!ち_門:《自然法觀念史和哲學》,姚中秋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7年版。
{2}.[德]弗朗茨·維亞克爾:《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fā)展為觀察重點》,陳愛娥等譯,三聯(lián)書店2006年版。
{3}.[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等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
{4}.[澳]彼得·凱恩:《侵權法解剖》,汪志剛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5}.朱巖:《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載《中國社會科學》2010年第6期。
{6}.[美]霍華德:《無法生活—將美國人民從法律叢林中解放出來》,楊珍等譯,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